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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的特点与登记要求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者,设定质押的财产权利,不得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如不得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性质上不得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否则,权利质押的设定因违反物权法定而无效。权利变动的登记较为客观和便利,因此,对于在性质上不能通过交付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设定质权时,应当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权利质权因其为担保物权,故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附随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特征。

权利质押的特点与登记要求

1.权利质押的标的为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相对于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金钱价值而可以予以交换,主要有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权利质押的标的仅以财产权利为限,因此,公民、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利,不得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但并非所有的财产权利均可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能够作为权利质权标的之财产权利,应当为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质押的本质在于支配质押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标的受偿。质押标的若不能让与,则质押的效力无从发挥。再者,设定质押的财产权利,不得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如不得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性质上不得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否则,权利质押的设定因违反物权法定而无效。

2.权利质押为经交付或者登记公示而发生效力的质押

动产质押的发生以质押人取得对质物的占有为要件,权利质押亦不例外。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证券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权利质押,因其标的与动产具有相似地位,同样可以交付而转移占有,从而设定质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财产权利,若难以通过交付财产权利的载体而设定质权,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唯有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表明权利的存在或者变动,才能设定质权。权利变动的登记较为客观和便利,因此,对于在性质上不能通过交付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设定质权时,应当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www.xing528.com)

3.权利质押设定的权利为担保物权

权利质权是质权人直接对出质人提供质押的财产权利予以支配的权利,属于对权利的支配权范畴,具有物权的特征,并可以对抗质押的财产权利的持有人和第三人,构成担保物权。权利质权的实质内容在于支配并取得质押的财产权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利质权因其为担保物权,故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附随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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