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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担保物权案件的情形及相关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所提交的材料若不符合规定,如果能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总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管辖,应当充分考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担保物权案件的情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担保物权案件的情形及相关优化

1.不属于担保物权案件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那么,管辖担保物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是否属于担保物权案件,对于不属于担保物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有理由不予受理。

2.申请主体不适格

申请主体适格,是诉讼程序或非诉程序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申请人具备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确定无疑的,此外,还应当是正当的当事人,即具备申请人的资格。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应当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在人民法院受理担保物权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当事人是否适格,不适格的当事人不具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资格。

3.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和人民法院及时高效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7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②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③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④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⑤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所提交的材料若不符合规定,如果能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仍未补齐材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www.xing528.com)

4.不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指的是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即具备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如债务是否确实发生、债务数额有无异议、担保物权是否生效、债务人的债务到期有无履行等等。这些条件必须都满足,才谈得上实现担保物权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此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驳回申请。

总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管辖,应当充分考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担保物权案件的情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注释】

[1]案件来源: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5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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