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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保护被申请人异议权是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该观点实质上不允许被申请人在非讼程序中提出实体方面的异议。第五种观点认为,对于被申请人的异议要进行审查,但据此作出的裁定无既判力。第六种观点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于限定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周某香据此提出异议,该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对此做出审理和判决。

被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兼顾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同时它又深刻地反映了执行程序的特点,揭示了执行程序的任务和目的,因而是执行程序的重要原则。所以保护被申请人异议权是为实现其合法权益。针对被申请人是否能提出异议,有许多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实体方面的异议,不进行实质审理,直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第二种观点认为,被申请人对担保物权的成立、效力、灭失等实体权利义务提出主张的,属于民事权益之争,为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只能终结特别程序,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不属于民事权益之争的,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审查办理。第三种观点认为,依据诉讼非讼二元论模式,担保物权存在与否及担保债权范围和数额的争议属于实体争议,应由当事人在非讼程序之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诉讼法理予以解决。该观点实质上不允许被申请人在非讼程序中提出实体方面的异议。第四种观点认为,对于被申请人在非讼程序中提出的实体异议,可以运用诉讼法理进行审理。该观点认为,诉讼非讼二元论模式本身有其缺陷,在当事人实体争议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另行启动诉讼程序,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将造成人力、时间和费用上的额外负担,有违程序经济原则及程序利益保护原则。据此,有学者认为,有关担保物权存在与否及担保债权范围和数额等实体问题,应尽可能在非讼裁定形成过程中一并解决。由于这些实体争议对立色彩浓厚,为配合其争讼性及对立性的程序保障需求,法院应求诸诉讼法理,尽可能地赋予当事人参与裁判过程和辩论的机会。至于其他非实质争议部分,法院则应着眼于迅速、经济需求而适用非讼法理予以审理。第五种观点认为,对于被申请人的异议要进行审查,但据此作出的裁定无既判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即持此观点。该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第六种观点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于限定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于限定时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得继续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当事人如果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一旦当事人提起,法院就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进行处理。(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因申请人将借款支付与罗某龙,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为罗某龙,同时抵押期限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已超过抵押时限,该抵押对被申请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周某香据此提出异议,该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对此做出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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