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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审查的关键要点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若双方对财产毁损、价值贬损存有异议,共有权人对共有财产提出争议等,均不宜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解决。此外,人民法院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时,还应对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审查的关键要点优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对担保财产的审查尤须注意。担保物的现状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内容相对广泛和复杂。一般需审查以下几点:一是抵押财产上是否设有在先抵押。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和实质,当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应按法定优先、登记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一物多押的财产,轮候在后的抵押权人不宜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二是对抵押、留置的财产现状双方是否存在争议。如果担保财产是不动产,那么它必须依法取得产权证明,必须是可用来抵押的财产,但是对没有或者不能取得产权证明或者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均不能认为是担保财产,不能直接申请担保物权。对于动产的留置,也必须符合留置的要求,实际转移占有,否则也不能直接申请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若双方对财产毁损、价值贬损存有异议,共有权人对共有财产提出争议等,均不宜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解决。三是抵押财产是否适于拍卖、变卖。对基本住房等财产应慎重处理,例如,抵押财产如果是被申请人唯一的住房,强制实现担保物权会影响到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这时候就不适合将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

本案中,2014年12月9日,申请人梁某文与被申请人李某生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生向梁某文借款280万元,用于归还农行借款本息,借款期限1个月,主合同依法设立。主合同期限在合同中明确,并无争议。主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借款,主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一起到梧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就抵押物进行了抵押登记,依法完成了登记公示方式,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有效设立,双方就这些证据无争议。

此外,人民法院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时,还应对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也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实现担保物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裁定驳回。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不仅仅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还有利害关系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担保物权紧密联系,在其对担保物权案件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对其异议进行审查,发现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告知第三人,并释明其所享有的异议权。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未发现损害到其他人利益的情形,没有涉及第三人。(www.xing528.com)

【注释】

[1]案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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