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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合同的期限和履行情况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对于这些情况,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查。金某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息,某分行有权提前要求其清偿债务并收取利息和罚金,证据材料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

审查主合同的期限和履行情况

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主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登记,它适用于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分别适用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在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登记是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担保物权非经登记不得设立。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即使未经登记,抵押权仍可有效设立。从这个意义上讲,登记并不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方法,此种情况也可看作是抵押权设立的例外。但在未经登记的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是不完全和受到限制的,即其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登记之后,已设立的抵押权才能取得对抗所有第三人的完全效力。二是交付,它主要适用于动产质押。对于这些情况,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查。

本案中,2010年9月9日,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被申请人金某东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申请人为被申请人金某东提供经营性贷款38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金某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息,某分行有权提前要求其清偿债务并收取利息和罚金,证据材料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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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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