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物权案件,在性质上是非讼事件,其程序性质上属于非讼性质的特别程序。一般认为,按照非讼程序原理,法院对申请仅做形式上的审查,而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其审理的目的不是解决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但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是适应《物权法》的要求而产生,它的产生背景不同于传统的非讼程序。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要注意到职权主义在审查中的运用,不应仅停留于形式审查。在审查形式上,可以书面审查,也可以便捷的方式通知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人以及代理人等相关当事人到庭进行简易询问。这主要是由于在非讼程序中就证据的调查与收集而言,采用的不是辩论主义而是职权探知主义。非讼事件往往与社会公益有关,因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及必要证据,无需等待申请人主张及声明,法官就应当依职权调查清楚,不能任由关系人处分。考虑到非讼程序对权利实现快捷、高效的追求,其程序保障难以达到诉讼程序的程度。但作为一项完整、独立的程序,人民法院在审查方式上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听取可能受到裁判影响的关系人对于裁定基础资料的意见。这项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被认为是非讼程序保障的“最低限度要求”。职权探知主义意味着法院在采纳什么证据时完全不受关系人制约,通过这一方式,可以使裁判时关系人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在具体表现上,它包括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和法院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讯问。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告知是保障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的主要途径。告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主张的内容、提供的书证、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等。③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印案卷资料。这是当事人了解案件审理信息的一条重要途径。除违背商业秘密或第三人重大利益外,当事人原则上都可以查阅、复印法院审理的记录资料。
在审查内容上,实践中为了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审查质量,此类案件的审查,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审查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有效;第二,若担保财产办理了担保物登记,应审查登记的相关凭证或其他材料;第三,审查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证据;第四,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申请实现《合同法》第286条担保物权的,应当审查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及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证据;第五,出质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审查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的证据;第六,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审查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的证据。(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对担保物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以上条件,事实清楚,担保物权成立的,且被申请人、案外人均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是以裁定方式作出,这主要是因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属于非讼案件,非讼程序的快捷、迅速等特点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审查结果,这也与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提交担保合同,同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为4%,但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提出约定月利率为3%。申请人自认付利息已至2017年2月,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难以判断当事人之间就债务问题是否存在实质上的争议,亦无法确定被申请人尚欠债务的具体数额,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无法查清。故本案应当通过诉讼途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不能适用特别程序。综上所述,人民法院难以判断当事人之间就债务问题是否存在实质上的争议,亦无法确定被申请人尚欠债务的具体数额。所以,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邓某林对被申请人张某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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