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针对不同的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应当分别对待:
1.抵押权,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不动产抵押权。基于不动产抵押权抵押登记的公信力,法院对不动产抵押权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作形式审查,只要其经过合法登记,且债务已届清偿期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即可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
(2)动产抵押权及浮动抵押权。因动产抵押权及浮动抵押权不一定经过登记,于未登记时,其存在及效力均无法依靠登记确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抵押人及债务人,确认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如果对抵押权人的权利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如果抵押人及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抵押合同虚假,则应驳回抵押权人的申请。如果法院已经通知抵押人及债务人,但其不陈述意见,事后不能据此主张程序瑕疵。如果抵押人及债务人对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的范围有异议,法院是否可以就无争议部分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新《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立法目的考虑,为实现担保物权人尽快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可就无争议部分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对类似问题,我国台湾地区“非讼事件”第73条第1项规定,法定抵押权人或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人申请拍卖担保物事件,如债务人就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或其范围有争执时,法院仅得就无争执部分裁定准许拍卖之。
(3)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不待登记即生效力,故其抵押效力、担保范围均不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人民法院经询问发包人,如果其对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和内容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为担保一定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现有及将来发生的债权,抵押权他项权证一般仅登记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限额,对每笔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不做登记,故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之前,同样应当询问抵押人,并确认抵押人对所担保的债权没有异议。
2.质权,严区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情况
(1)动产质权。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出质动产为权利设定要件。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特别审查申请人是否占有动产。人民法院经询问出质人,如果其对动产质权的效力和内容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质押财产。(www.xing528.com)
(2)权利质权。对于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化权利设定的质权,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人民法院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占有相应的权利凭证。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权利,其质权均需进行相应登记后方可设立。因此,人民法院应审查相应的登记证书或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3.留置权
留置权以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权利的设定前提,以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宽限期内逾期未履行债务为权利的实现前提。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特别审查债权人是否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宽限期内逾期未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询问债务人,如果其对留置权的效力和内容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留置动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该裁定即成为执行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是实现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是基于不动产抵押权抵押登记的公信力,法院对不动产抵押权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作形式审查,只要其经过合法登记,且债务已届清偿期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即可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
【注释】
[1]案件来源: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特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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