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担保物权案件具有非讼性。在非讼案件中,一般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因此,不需要当事人通过法庭辩论,而通常由法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根据非讼程序一般法理,人民法院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法院不主动去搜集证据材料。但仅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又不能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况且非讼事件的处理结果也可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或者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审理中如何才能做到充分保障审判的公正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如果法院仅仅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主张,法院便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则不利于发现真实和对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采取职权主义,主动审查。法院在审查时不应仅限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还可以根据担保物权申请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权利公正实现。即使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主动对合同的效力、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损害第三人的权益进行审查,避免当事人互相串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需要审查的基本事实是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性争议和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是否成就。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性争议可以通过被申请人是否提异议,或者通过询问当事人,征询当事人意见来判断。如果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提出实质性异议,则应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是否成就,就需要对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事实进行审查。如果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仅对上述事实进行审查即可。但是,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还应当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是否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实现担保物权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同时,利害关系人知道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可以告知第三人,并释明其所享有的异议权。
在本案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申请人提交的《授信及借款合同》《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证明书、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可以证实申请人的抵押权设立的材料。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因此,申请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www.xing528.com)
【注释】
[1]案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4民特17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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