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而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体现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组织对每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实现审判权。由审判机关的特性决定,在人民法院内部有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和行使审判管理权的审判机构,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都隶属在审判机构中。审判组织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进行审理或调解并作出裁决的组织,主要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其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审判权运行的主体,对审判权运行的好坏至关重要。在审判组织上,特别程序和一般诉讼程序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依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按照特别程序规定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没有陪审员参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既可能适用独任制审理,也可能适用合议制审理,关键是区分哪些案件是重大、疑难案件,司法实践中针对该问题大多采用的是以财产标的额为标准进行相应的划分,标的额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管辖的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中,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的约定还款,申请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因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件属于申请人请求实现抵押权的类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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