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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方式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人民法院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方式,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由此可知,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除了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约谈、询问当事人、举行听证等方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9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方式的优化方案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采取非讼裁判的方式,非讼裁判和诉讼裁判虽然形式相同,但是效力内容相差很大。不仅如此,依实体法目的的不同,不同类型的非讼案件的裁判效力也有所差异。裁判变更程序虽然很好地解决了非讼案件须因情势变化不断调整裁判的需要,但同时也影响到裁判效力的稳定性;因此,裁判变更程序存在严格的条件限定,对其裁判效力的影响在具体内容上也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

关于人民法院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方式,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由此可知,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除了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约谈、询问当事人、举行听证等方式。听证并不是必备程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9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有观点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应以适用非讼法理为原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适用诉讼法理。如果担保物权有效成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成就担保物权实现的其他条件,且主债权数额确定,不存在在先担保物权,法官可裁定准予实现担保物权。法官可依职权对上述事实进行调查,不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及被申请人的抗辩即作出裁定,也可在只有申请人一方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审理中如发现案件存在实质争议,则需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保障被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的审查方式应以书面审查为主,并且以审判员独任审判为原则,以听证审查和组成合议庭审查为例外。这主要是由该程序所追求的“速裁”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只有当案件情况相对比较复杂,或审判者无法就书面材料形成内心确信时,才需要进一步与当事人约谈或者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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