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登记地若与财产所在地不一致,是否专属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民事诉讼法》的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不动产专属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应当予以适用。另一种意见认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兼采了两种地域管辖标准,其本身是特别程序中的特别规定,不适用专属管辖。从《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的文义上看,在担保财产所在地和担保物权登记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向担保物权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可以参考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来选择。以此类推,当权利凭证所在地(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与权利质权标的物的登记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申请人既可以向权利凭证所在地(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权利质权,也可以向权利质权标的物的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权利质权。
综上,对于实现权利质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于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是对于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与权利质权标的物的登记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两个法院都有权管辖。
本案中,申请人为某某公司的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被申请人李某某、粟某某各自以其在益阳市高新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400万元股份、张某某以其在益阳市高新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150万元股份出质给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向某某公司提供保证的反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由于就该标的物——股权——申请的实现担保物权属于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所以,申请人应向标的物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应作出审查判断。(www.xing528.com)
【注释】
[1]案件来源: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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