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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动产质权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动产质权案件是否适用管辖权异议呢?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官认为应该适用,因为当事人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这是当事人的基本诉权。在实践中,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通过释明方式予以解决,无需出具书面裁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对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亦无异议。

实现动产质权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实现动产质权案件是否适用管辖权异议呢?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官认为应该适用,因为当事人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这是当事人的基本诉权。《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一旦当事人提起,法院就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也有人认为,该条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我们认为,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来看,虽然法律条文没有适用“专属管辖”的用语,但设立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目的,或者说是其价值所在,乃是为了使担保物权人高效、便捷地实现自身权益,而管辖权异议很可能成为被申请人拖延时间的一种手段,管辖权异议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中没有适用空间。且依据法理,非讼管辖的目的在于追求迅速及符合公益目的的需要,且经常涉及第三人权益,其管辖似有定性为专属管辖的必要;依其性质,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再者,法条结构上,《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条文规定在“管辖”一节,而是规定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的一节中。作为审理前的准备,该章内容主要包含了一审普通程序的起诉与受理、公开审判制度和撤诉。这表明,立法者的立场是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普通程序而设立的条款。由此可以推断,立法者的本意是将管辖权异议作为诉讼案件的专门规定,因此,该制度不该适用于特别程序,自然也就不适用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在实践中,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通过释明方式予以解决,无需出具书面裁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对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亦无异议。(www.xing528.com)

【注释】

[1]案件来源: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14]丽青商特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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