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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案件管辖法院法律规定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通常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法院管辖,其中,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该案标的额虽为2740.8455万元,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仍依法受理,对该案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动产质押案件管辖法院法律规定优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通常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法院管辖,其中,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标准,采取了“或有规定”,即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主要是基于担保物中不动产或者比较大型的动产而作出的。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上,地域管辖只能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级别管辖上,实践中,有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标的额较大,按照现行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此种情况,《民事诉讼法》第196条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不论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案情的繁简程度、案件影响的范围大小及是否存在跨地域因素等,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考虑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程序特征,且基层人民法院对担保物真实状况了解更清晰,也更便利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www.xing528.com)

本案中,被申请人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为向申请人借款及融资,双方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约定:在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期间(含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被申请人可在人民币2740.8455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向申请人申请借款融资,上述期间形成的债务以被申请人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作为质押物,并于2013年11月12日依法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由于该案的标的物——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位于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区内,故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担保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该案标的额虽为2740.8455万元,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仍依法受理,对该案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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