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该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应当在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以从以登记为权利设立要件的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和不以登记为设立要件的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这三个方面着重讨论。
(1)以登记为权利设立要件的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①不动产抵押权。依照《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当事人设立抵押权时,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和办理。一般而言,登记机构和不动产所在地处于同一法院的辖区。因此,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以登记为设立要件的权利质权。普通质权的客体为实物,具有实在的担保财产所在地。而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抽象的财产性权利,很难界定担保财产的所在地。因此,确定权利质权的担保物权所在地和担保物权登记地有其特殊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2条规定了部分权利质权的管辖原则。依据该规定,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则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本类案件主要包括动产抵押及动产浮动抵押案件。依据《物权法》第188条和第189条的规定,动产抵押及动产浮动抵押不以登记作为设立要件,仅凭意思表示一致就能设立抵押权,只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都是生产的基础设备或者大型交通运输工具等价值比较大的动产。其中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这两种财产流通和转移的速度较慢,因而,担保财产所在地比较容易确定;而动产抵押的其他财产流通和转移的速度比较快,动产抵押登记地与担保财产所在地可能不一致,并且可能存在多个担保财产所在地,因而确定担保财产所在地相对困难。因此,实现动产抵押权应当以担保物权登记地为准。(www.xing528.com)
(3)不以登记为设立要件的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①质权。依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动产质权以质押财产交付为设立要件。依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部分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设立要件,无需登记即可设立。因此,普通动产质权的管辖法院为质押财产所在地法院,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以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作为质押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②留置权。依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留置权的设立无需登记,仅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因此,留置权的实现由留置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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