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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争议的特征决定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普通程序规定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非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关于担保物权的纠纷,其所寻求的是请求人民法院介入,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实现其权利。因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争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是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不适用普通程序关于起诉和受理的相关规定。

实体争议的特征决定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普通程序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也就是说,仲裁程序是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的章节。也就是说, “有仲裁协议应仲裁,法院不受理”的规定是针对普通诉讼而言的。

担保物权实现中,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当事人不仅对于主合同上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物权是否存在没有争议,其对担保物权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目的也不存在争议,可能只是关于以何种方式来实现担保物权存在不同的看法。换言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并不存在利益相反的当事人,反之,在尽快实现担保物权这一问题上,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甚至具有某种一致性,这既是担保物权人的诉求,也符合担保人的利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性”特征,体现了非讼案件“没有对立当事人就实质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争执”的特征。

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非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关于担保物权的纠纷,其所寻求的是请求人民法院介入,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实现其权利。可见,就其目的而言,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并不是因为担保物权受到了侵害,而是因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了,相关当事人希望借助法院的力量来实现担保物权。这个过程有一种证明、公示的作用,即一方面利用法院的公信力来代替双方之间自行解决问题的不信任;另一方面通过法院的行为亦可以对社会产生公示的效力,如果有其他权利人存在,其即可在第一时间获知相关信息,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行为,是对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一种转化,本质上还是属于担保物权人直接取偿的一种表现。这里,需要区别实现担保物权与实现主债权这两种事件,虽然实现担保物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主债权,担保物权对主债权有附属性,但是这两者是不同的事件。显而易见,前者是一种物权后者则是债权,当债权的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也可以不选择实现担保物权而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当债权人债务人对契约关系有所争议的时候,亦不属于担保物权实现事件,而是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实现主债权事件。而且,即使担保物权人最终实现了担保物权,也并不意味着主债权就此消灭。因此,这是两种不同的事件,需要予以区分。(www.xing528.com)

因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争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是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不适用普通程序关于起诉和受理的相关规定。即使法院受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时因未经审理而不知晓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权益争议,但一旦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间有实质的财产权益争议,法院就应终结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没有财产权益争议,当然就没必要强迫当事人提起仲裁,而有没有财产权益争议,只有受理后进行审理才能作出判断。因此,只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具有实现担保物权的形式要求,法院就应受理担保物权的实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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