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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一顺位的抵押权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仍可以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法院经审查抵押物价值充足,抵押权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相应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从上述条文中,看出并无任何关于限制后顺位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

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一种非诉案件,经核实权利存在以及权利条件成就的,法院即可作出准许拍卖、变卖的裁定,以迅速实现担保物权,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前一顺位的抵押权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仍可以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法院经审查抵押物价值充足,抵押权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相应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规定散见在《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中。其中,《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等。这些均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等非讼方式实现。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明确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吸收到特别程序中。《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法院可以将拍卖、变卖价款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金额予以留存,剩余款项则可以清偿给后顺位担保物权人。从上述条文中,看出并无任何关于限制后顺位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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