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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的优化方法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经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确实成立的,则裁定驳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对担保合同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级别管辖范围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实现担保物权可以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解决了过去担保物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复杂、漫长的问题,为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了高效保障。那么,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必须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一定的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人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如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等)、担保的债务是否已经届满、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的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7的规定,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又应如何处理?对此,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应该裁定驳回申请;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对其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不应只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就驳回申请。我们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审查,不能单单依据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否则有违新《民事诉讼法》设立该程序的目的。经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确实成立的,则裁定驳回申请。那么,在申请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立案庭受理申请后,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合同的主债权是否到期;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满足;是否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期限内申请;抵押合同中是否明确担保债权额度;等等。在实践中,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2013年)》第5条规定,立案庭应当在立案登记之日起2日内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材料移交商事审判业务庭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对担保合同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级别管辖范围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本案中,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申请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对被申请人张某新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即申请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经武汉海事法院审查依法作出终审裁定。(www.xing528.com)

【注释】

[1]案件来源: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特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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