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未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作出规定。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和人民法院及时高效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通过总结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立法例,根据担保物权案件要审查的内容,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7条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了规定。因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担保物权必须提交的材料,是反映当事人诉求的基本载体。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如果当事人无力委托律师代为申请,也不会书写申请书的,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并且另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首先要审查的是是否存在担保物权,如果当事人并不享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自然就无从谈起。因此,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实现担保物权应当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为前提。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不是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条件,而只是债权人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同时《物权法》第236条第1款对留置权的条件作了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主要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的,除债务人不履行以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这种情形多发生于浮动抵押。(www.xing528.com)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物的现状的证明,目的是让人民法院了解担保物所处的状态,通常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因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目的是让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了解担保物权现状,有利于及时、妥当地审理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这是兜底性的规定,主要是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了查明事实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故此,根据该司法解释,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权利证书或权利凭证、抵押权登记簿、债务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本案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型,在本案中,申请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8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申请人某信用社为证明其债权及担保物权,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①某信用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②被申请人张某新和关联人程某勤的身份证、结婚证;③借款合同、客户提款申请书(受托支付)、借款借据、打款凭证;④抵押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⑤保证合同,保证人河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⑥利息还款凭证。该证据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7条需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提交的材料。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某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张某新自愿以其所有的在建船舶“江海××××”轮作为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船舶未设立其他在先抵押,被申请人张某新之妻程某勤作为共同抵押人向申请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出承诺,同意以“江海××××”轮作为抵押担保,故该抵押担保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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