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公示原则之所以能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主要是由物权的基本性质和特征决定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即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正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它的排他、优先效力,就必须首先对物权进行公示。通过公示,使知情人的范围越大,它的对世效力也就越强。公示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物权对世效力的来源,是物权之所以为物权而非债权的根源。可以说,物权的存在离不开公示制度,这样才能保证交易安全,从而避免第三人权利遭受损害。梁慧星先生说:“物权变动的公示,指物的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这就把物权静止的公示和运动的公示结合起来了,包括了物权变动前的物权享有的公示和物权变动的公示,而物权变动的公示实际上正是物权变动后的物权享有的公示。
按照现代各国《物权法》,物权的公示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之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为不动产相对比较稳定,通过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即可达到保证个人权利的目的。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转移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为保证交易的迅速进行,《物权法》上还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等方式。对于汽车、航空器等大型动产, 《物权法》又补充规定其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这也体现了物权权益保护的趋近完善性和灵活性。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共同构成了物权公示原则的主要内容,在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贯彻公示原则,各国《物权法》就公示原则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主义。成立要件主义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行为成立的要件。而对抗要件主义以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物权变动依当事人意思即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要使物权变动的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则必须经过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是近现代两种显著对立的立法主义。在法国和德国存在的就是这两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两国的物权公示的性质和对象截然不同。
对于物权公示原则,我国《物权法》第6条明文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www.xing528.com)
本案中涉及的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因此,担保物权必须贯彻物权公示原则,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办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公示的抵押权人为江苏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常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其申请主体不符。
【注释】
[1]案件来源: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商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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