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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申请人在担保物权案件中的权益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应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不宜做扩大性的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两类,即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其中,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从而进一步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申请人进行了明确。

实现申请人在担保物权案件中的权益

主体适格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关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范围的界定,即哪些主体可以成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关乎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此类案件立案审查与审理中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对于申请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表述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但是,对于申请人的具体范围,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主要是指《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抵押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是指《物权法》第220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237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持此观点的主要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仅是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规定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该程序规定的依据来源于实体法,应当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来确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应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不宜做扩大性的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两类,即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其中,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依此观点,质权、留置权与抵押权均属于担保物权,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实现其担保物权。此外,有学者认为,所谓“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是指,虽然不是担保物权人但是却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主体。例如,在作为担保物权人的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就属于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之人。再如,担保物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后,就应当由监护人或者财产管理人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上述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否属于适格的申请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质权人、留置权人属于适格的申请人,因为质权人、留置权人不仅可以自行拍卖或变卖质物、留置物,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质物、留置物。

对于抵押人能否成为申请人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不允许抵押人自行拍卖、变卖,也不允许其请求法院拍卖、变卖,对于想主动通过变现抵押物以履行债务的抵押人实属不公,故认为抵押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规定亦对此持肯定意见。笔者赞同上述观点,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若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又不同意对抵押物进行变现,则可能导致债务人承担高额的逾期利息,而且抵押物的变现价格也受市场影响,因此,应当允许抵押人基于自身利益的判断,当其就抵押物的变现无法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时,得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当然,依据《物权法》第220条第1款、第237条第1款,质权人、留置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时,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质押、留置财产。

综上,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中的申请人主要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抵押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此外,依照《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此问题,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也专门作了规定。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从而进一步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申请人进行了明确。(www.xing528.com)

由此可知,抵押权人属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范围,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常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仅是委托贷款中的委托人,贷款款项的实际出借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公示的抵押权人为某某银行,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常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并不是真正的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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