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亦可依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规定,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相对应、质权人与出质人相对应、留置权人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相对应,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应作为被申请人。
1.抵押人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时抵押权人为被申请人
抵押权情形中,对抵押人而言,财产被抵押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除了受让人愿意代为清偿债务,其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中,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抵押权人因各种原因迟迟不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对抵押人来说,如果其不是债务人,受市场的影响,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的价值贬值,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抵押,除了抵押财产的变现价格受到影响外,其逾期履行债务还要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等诸多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债务到期未得到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不能达成协议而抵押权人又怠于行使抵押权的情形下,抵押人基于自身利益及其他原因的考虑,可以主动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人提起实现抵押权申请时,应将抵押权人列为被申请人,以利于对抵押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出质人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时质权人为被申请人
根据质押的特点,质权以转移占有为表征。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由质权人占有,势必影响其对质押财产的利用;质权人持续占有并实际控制着质押财产,但其可能根本不想或者不需要利用质押财产。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时,出质人由于控制着质押财产,其往往不急于实现质权。质权人不及时行使质权的行为,可能导致质押财产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价值贬值,甚至发生损毁、灭失等。此外,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还会影响和质押财产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权益,使私权秩序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为平衡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利益,避免质权人滥用权利,保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当其怠于行使时,《物权法》第220条第1款赋予了出质人处分质押财产的权利,出质人对质押财产处分的方式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因而,出质人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启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时,质权人应被列为被申请人。(www.xing528.com)
3.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人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时留置权人为被申请人
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内持续占有留置物,并负有保管义务,对留置财产应妥善保管,但其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只能出于保护留置财产价值之目的有限使用。对债务人来说,因其未实际占有留置财产,也不能使用留置物。也就是说,在留置期间内,留置财产的使用价值基本上被闲置。债务人超过财产留置后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应及时行使留置权,否则,对债务人来说,不仅留置财产闲置影响了其功用的正常发挥,还会造成留置财产的自然损耗,也可能造成留置财产的价值贬值,使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留置权人来说,其无正当理由一直占有留置物而怠于行使留置权,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债务人对此应享有救济性权利。因此,为避免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造成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物权法》第237条在留置权人经债务人请求仍怠于行使留置权的情形下,赋予了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处分留置财产的权利。具体的处分方式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留置权人应被列为被申请人。
应当注意的是,不管是抵押人、出质人还是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人,其有权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启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并不是说其在行使实现担保物权的权利。因为,此种情形下,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人是担保人,是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时,法律赋予其通过公力救济的途径对担保财产拍卖、变卖,这是担保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这种变价处分权是一种保全担保财产价值的权利,属于保全性权利。
本案属于抵押权实现案件,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司法实践中,也有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如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张某霞与沈某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中,债务人张某某向被申请人沈某军借款26.6万元,申请人张某霞将自有的汽车一辆作为担保交由被申请人占有。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张某某未按时还款,被申请人因占有出质车辆,在长达14个月的时间里未行使质权,严重侵害了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出质人张某霞遂作为申请人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出质车辆。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准予对出质车辆进行拍卖(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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