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学者对医疗损害刑事案件进行了非常系统的研究,通过分类和检索关键词的方法,时间限定在1997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共检索到有效的医疗事故罪的裁判文书和媒体案例40起(三大法律网站的案例数据库中有部分案例重叠)。从样本案例中,除去9例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其余31例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一级医疗事故的有28起(70.0%),其中一级甲等医疗事故19起(47.5%)、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含责任和技术)4起(10.0%)、一级丙等医疗责任事故5起(12.5%);鉴定结果为二级医疗事故的有2起(5%),其中二级医疗技术事故1起(2.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1起(2.5%);鉴定结果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的1起(2.5%)。其中77.5%的案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但仍有22.5%未进行鉴定。(1)具体见下表。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公布,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关键词输入“医疗事故”、案由“医疗事故”、案件类型“刑事案件”,裁判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 月30日”,共搜寻到一审刑事判决书8个(涉及9名医护人员),从8起医疗事故罪案件的情况看,除对1名被害人造成颅脑损伤、脑瘫的严重后果外,其余7名被害人均死亡。
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随之配套的鉴定制度《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医疗事故不再区分性质而是仅区分等级,将医疗事故分为4级10等。根据我国2002年颁布的标准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须造成就诊人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www.xing528.com)
从以上实证结果表明,损害事实除就诊人死亡外,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在就诊人的损伤中占75%以上,少数造成就诊人三级医疗事故的损伤。对就诊人造成损害结果符合《刑法》第335条所要求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危害结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