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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发展的必然选择:兼顾贸易自由与消费者保护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成为各国的普遍实践,国家采取措施实现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目标如果无法在WTO中实现,将会影响到WTO的正当性。一些区域性的贸易自由化协定已经开始日益重视消费者利益,WTO不能继续无视消费者利益。即WTO在保护生产者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消费者利益,为各成员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内规则留有空间。WTO虽然不是解决消费者保护的最佳场所,但作为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组织,需要兼顾贸易自由和消费者保护。

WTO发展的必然选择:兼顾贸易自由与消费者保护

GATT1947以及后来的WTO都是以生产者利益为中心的规则体系,它们所主张的自由贸易主要通过保障生产者利益而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是不充分的。向外国生产者开放市场是WTO的一个主要目标,WTO通过赋予成员降低关税、非歧视待遇等义务以确保该目标的实现。相对于以前的封闭市场,WTO的开放市场、实现自由贸易体制也使一些消费者利益得到实现。例如,以更低的价格获得产品或服务以及更多的产品供应等物质利益。但伴随着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差距越来越大,消费者利益也不再简单地表现为经济利益。信息不对称、外部化等问题的出现,导致市场出现失灵的情况。这时,消费者的利益并不能随着自由贸易中生产者利益的实现而实现。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关系,不管是亚当·斯密还是弗里德曼都已经给出答案:消费者利益优先。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明确表明了这一态度,“消费是所有生产的唯一目的,而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成为促进消费利益的必要条件时才加以关注。这一原则是不言自明的,无需证明的。但在重商主义体系中,消费者的利益几乎总是为了生产者利益而被牺牲,这一体系似乎将生产而不是消费者看成是所有工商业的最终目的”。[6]由此不难发现,亚当·斯密认为不应该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放弃消费者利益,相反,消费者利益才是实现自由贸易的目标。重商主义忽视消费者利益而维护生产者利益的做法是亚当·斯密明确反对的。弗里德曼同样将消费者主权作为经济自由的核心来理解,反对生产者主权。

生产者和消费者是市场的两大行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生产者和消费者相互依存,失去一方另一方将不存在。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消费者同样应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也应该得到应有的考虑。各国日益重视消费者保护问题,相应立法也不断出现。欧盟以及一些区域性的贸易协定都开始顺应这一趋势,消费者导向的规则成为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新的趋势。但WTO仍然固守以生产者为中心的规则导向,不能很好地进行消费者保护。目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成为各国的普遍实践,国家采取措施实现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目标如果无法在WTO中实现,将会影响到WTO的正当性。(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以生产者利益为中心的WTO法,已经和各国努力在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监管模式相脱节了。一些区域性的贸易自由化协定已经开始日益重视消费者利益,WTO不能继续无视消费者利益。即WTO在保护生产者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消费者利益,为各成员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内规则留有空间。贸易是达到消费目的的一种手段,其本身不是目的,不能因为一味地追求贸易自由的目标而忽视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应该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得到应有的考虑。与生产者利益比较而言,消费者利益不应该放在次要位置。WTO虽然不是解决消费者保护的最佳场所,但作为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组织,需要兼顾贸易自由和消费者保护。在保证国际贸易自由的同时,为各成员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内规则留有空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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