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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性困难分析: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进行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实践也是在此之后的事情。由于在GATT1947缔结之初,消费者保护的国内实践尚未形成,因此,在GATT1947在缔结条约时不可能考虑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成为各国的普遍实践。而GATT及后来的WTO并没有随之调整其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态度,进而使WTO法与各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实践相脱节。

WTO体制性困难分析: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1.历史原因

消费者问题的实质是消费者利益在商品交换中受到损害的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特有现象。消费者权利源自民法中的买方权利,消费者最初的身份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当时的法律并没有给予消费者特殊的保护,而是将作为买方的消费者与卖方同等对待,实行的“买方当心,出门不换”的政策。但随着买卖双方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这种距离不仅指地理上的距离,也包括掌握信息的差距。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越来越明显,消费者明确处于弱势地位。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保护运动开始出现,并迅速在世界蔓延。作为对这种呼声的回应,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作为法律概念的消费者权利,最早可以追溯到1962年美国前总统肯尼迪《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各国进行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实践也是在此之后的事情。而以生产者利益为中心的WTO的前身是GATT1947协议,该协议缔约于1947年。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发展和延伸,国内法的实践造成了国际层面的影响,为了协调各国之间不同实践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才有可能形成相应的国际法。所以,国际法不会凭空产生,必然是国内法实践不断发展的结果。由于在GATT1947缔结之初,消费者保护的国内实践尚未形成,因此,在GATT1947在缔结条约时不可能考虑这一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与生产者在获得信息的能力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成为各国的普遍实践。在国际贸易领域,消费者的这种弱势地位更加明确。而GATT及后来的WTO并没有随之调整其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态度,进而使WTO法与各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实践相脱节。

2.自由贸易理论的影响(www.xing528.com)

WTO及其前身GATT实施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础是古典经济学理论。被称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明确表明,自由贸易可以促进消费者利益。“对能与本国产物和制造业竞争的所有外国商品的进口限制,显然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了消费者的利益。”“对本国某些产品的出口发放奖金,也完全为了生产者的利益。国内消费者不得不负担,第一是为了支付这种奖金所必须征收的税收……”“与葡萄牙所订立的著名的通商条约,通过高关税,使得我国消费者不能从邻国购买我国本国气候所不宜生产的某种商品,而不得不向一个遥远的国家去购买……”。[5]从亚当·斯密反对重商主义的表述,我们不难发现其主张消费者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获得利益的观点。他认为,进口限制、出口补贴、高关税等都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负面影响。芝加哥学派是二战后最大和最有影响力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其代表人物弗里德曼同样认为消费者利益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而实现。他认为消费者利益的最好的保护者不是政府而是市场,“这个世界不是尽善尽美的,永远会有质量低劣的各种产品、庸医和诈骗能手。但总的来讲,如果允许市场竞争起作用,那它同加在市场头上的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相比,将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最有效方法是国内的自由竞争和遍及全世界的自由贸易”[6]则是弗里德曼的名言。以上古典经济理论和新自由主义的观点,表明了其关于自由贸易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利益的观点。这与当时的消费者利益比较简单、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有关。所以,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非歧视性待遇等保护生产者利益的GATT条款,能够保障贸易自由,也就实现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这些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当时GATT协议主要反映了生产者利益,而消费者利益并没有得到反映。不是生产者利益比消费者利益重要,而是基于自由贸易能够促进生产者利益,同时,消费者利益也得到了实现。

综上所述,在1947年缔结GATT时,基于以生产者利益为中心的自由贸易同样可以实现消费者利益的假定,可以在经济理论中找到依据。但伴随着消费者利益的日益多元,而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利益,简单地以生产者利益为中心的规则已经不能实现消费者利益。在这种情况下,GATT以及后来的WTO仍然以生产者利益为中心、忽视消费者利益的自由贸易体制,并不能从经济理论中找到依据。

3.政治方面的因素

GATT以及后来的WTO,都不是严格按照某一个理论而建立的,而是国家通过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公共选择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从政治的角度解释WTO为什么会形成以生产者利益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公共选择理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该理论是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和分析工具来研究政治市场的行为,特别是政治中的集体决策问题。布坎南是公共选择理论的领袖,并因此获得诺贝尔奖。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政治家也是理性人,其从事政治活动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治家为了获得政治支持或选票最大化,往往屈服于代表特殊利益的压力集团。[7]利用公共选择理论同样可以分析国家为什么会加入国际贸易协定及其协定具体规则的形成。由于生产企业比消费者组织程度更高,因此,和消费者组织相比,这些利益集团往往会对政治家产生影响。在GATT缔结之初,相比组织松散的消费者,组织程度更高的生产企业更能影响政府的决策。因此,政府对组织性更多的生产工业的关注要大于对消费者利益的关注,GATT协议自然就成为生产者利益导向的规则,而忽视了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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