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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欺诈与消费者知情权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防止欺诈本身就是TBT协议第2.2条所明确列举的目标,所以,比较容易认定“海豚安全”标签措施所追求的目标属于合法目标。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与TBT协议第2.2条所明确列举的防止欺诈行为有联系,但两者并不是同一事情。政府在自愿标签监管方面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而对强制标签的监管在于确保披露特定的食品信息,而不仅仅在于防止欺诈行为。即将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与防止欺诈等同?

防止欺诈与消费者知情权的优化措施

虽然两个案件中的食品标签措施都是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但在是否构成合法目标的具体分析的做法并不相同。在美国金枪鱼Ⅱ案中,将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与更广泛的防止欺诈目标相联。由于防止欺诈本身就是TBT协议第2.2条所明确列举的目标,所以,比较容易认定“海豚安全”标签措施所追求的目标属于合法目标。而美国COOL措施直接将向消费者提供原产地信息作为其追求的目标,由于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并没有在TBT协议第2.2条的列举范围,需要进一步判断该目标是否属于合法目标。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与TBT协议第2.2条所明确列举的防止欺诈行为有联系,但两者并不是同一事情。美国从来没有宣称其COOL措施是对欺诈行为的直接回应。这必然引起一系列问题,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防止欺诈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为什么美国不直接主张其COOL措施的目标是防止欺诈行为呢?本书认为其重要原因在于美国“海豚安全”标签属于自愿标签而COOL标签属于强制标签。政府在自愿标签监管方面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而对强制标签的监管在于确保披露特定的食品信息,而不仅仅在于防止欺诈行为。但在考虑为什么向消费者提供原产地信息构成合法目标时,上诉机构仍然将COOL措施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目标与TBT协议第2.2条所列举的“防止欺诈”和GATT1994协议第20条(d)款规定的“防止欺诈”有关系。那么,是不是向消费者提供任何信息的目标都与“防止欺诈”有关,并进而成为TBT协议第2.2条的合法目标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以后涉及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件都可以直接将“防止欺诈”作为其目标呢?即将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与防止欺诈等同?这一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案件中予以明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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