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Country of Origin Labelling)是美国针对牛肉、猪肉、羊肉以及鱼肉等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标签。美国的原产地标签制度的历史比较久远,1930年的关税法要求几乎所有的进口产品必须标注原产国,但很多农产品得以豁免。[9]《2002年农业安全与乡村投资法》(The Farm Security and Rural Investment Act of 2002)改变了1930年关税法的标签制度,要求最终消费者能够知道该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但该法实施的是自愿标签制度,很少有生产者自愿标注原产地。另外,消费者对自愿标签表示不信任,而更愿意相信强制标签制度。美国农业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简称USDA)分别于2008年7月29日和2009年1月15日正式发布强制性的《原产地标签条例》(试用)和《原产地标签条例》(最终)(以下简称COOL法)。COOL法规定肉类、易腐农产品等必须强制性加贴原产地标签。美国肉类原产地标签标注的是一种过程信息标签,这种信息并没有告诉消费者食品本身的信息,而是表明肉类的来源。但这种原产地和海关要求的原产地信息(实质改变)并不相同,要求标明肉类来源牲畜的出生、饲养、宰杀三个环节。
美国声称其肉类原产地标签立法主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但加拿大和墨西哥等肉类产品出口国强烈反对,认为美国原产地标签制度构成贸易壁垒。2008年12月17日,墨西哥(加拿大后来加入)针对美国的强制性肉类原产地标签的规定向WTO提出申诉。2011年11月18日发布的专家组报告裁定,美国的COOL措施构成技术法规,违反了TBT协议第2.1条、第2.2条。2012年6月29日上诉机构报告发布,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COOL措施违反了TBT协议第2.1条的裁定,但推翻了专家组关于争议措施违反了TBT协议第2.2条的裁定。上诉机构认为向消费者提供原产地信息构成TBT协议第2.2条“合法目标”,同时,没有支持专家组对争议措施符合TBT协议第2.2条需要完全实现合法目标或者超过最低的实现程度的裁决。2013年3月8日,美国农业部在《联合公报》发布了使COOL措施符合上诉机构报告的规则建议,2013年4月11日评议期结束,2013年5月23日该规则正式生效。[10] USDA的最后规则提高了消费者在原产地方面的信息数量,要求标签标示出产品生产的每一个阶段(出生、饲养、屠宰等);禁止将来源地不同的肉进行混合。出生、饲养、屠宰都在美国的动物,不能再仅仅标注:“Product of US”,现在应该标注为“Born, Raised, and Slaughtered in the US”。[11]根据修改后的标签制度,消费者可以获得肉类产品来源动物的出生、饲养、屠宰地的准确信息,但餐馆、加工过的肉类制度是COOL措施的例外的规定并没有改。2013年8月19日,加拿大根据DSU第21.5条要求成立针对修改后的COOL措施的相符性审查专家组。2014年10月20日发布该案的专家组报告,2015年5月18日上诉报告发布。上诉机构认为修改后的COOL措施主要违反了TBT协议第2.1条、GATT1994第3.4条的义务。[12]2015年12月7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发布了墨西哥、加拿大对美国COOL措施的报复水平的报告,授权实施报复措施。2015年12月21日,美国国会撤销了原产国标签法(COOL),农业部不再强制要求对牛肉和猪肉产品进行原产地标识,以此化解墨西哥和加拿大对其实施报复的风险。(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美国直接将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作为其肉类原产地标签措施的目标,并明确表明该措施与食品安全无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向消费者提供原产地信息是否构成TBT协议第2.2条“合法目标”以及争议措施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制程度方面的分析做出较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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