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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政府干预与WTO调整的关系与程度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该案对食品标签措施的分析对后续的案件影响不大。综上所述,食品标签措施是否属于WTO的调整范围,需要结合标签措施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食品标签措施受政府的干预程度越高越可能属于WTO的调整范围,而政府不干预、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食品标签措施并不受WTO调整。

WTO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规范的是各成员的政府行为,即承担WTO权利与义务的是各WTO成员政府而不是私人机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食品标签措施都受到WTO法的调整。一般而言,政府参与程度越深,就越有可能受到WTO法的调整。

强制标签措施是由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而强制推行的,要求生产者必须通过标签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特定的信息,主要包括负面信息以及中性信息。其中,要求生产者提供负面信息的目的是警示消费者产品对健康、环境的不利影响、促使生产者转向生产更健康更环保的产品;中性信息标签主要是向消费者提供具有重要价值的信息以便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该信息本身并不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强制标签措施是政府参与程度最大的标签制度,政府要求生产者必须在其产品上加贴特定信息的标签。这种标签措施并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生产者在是否使用该种标签方面并没有选择性。因此,这种强制标签措施就是一种政府行为,当然属于WTO法的调整范围。WTO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但并不限制成员制定国内法规的能力。[2]因此,WTO成员可以追求其政策目标,只要其实施的措施没有以歧视或武断的方式违反WTO法的规定。而强制标签制度显然对有标签的产品与没有标签的产品实施了歧视待遇。这种标签制度能否获得正当性,要在个案的基础上分析是否满足WTO义务。

自愿标签措施是指只要产品满足预先规定的条件,生产者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该标签。为了减少干预程度,政府往往会发起自愿标签制度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提供统一标准、平衡不同的意见、增加透明度以及对公众更加负责等,但政府并不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该标签。自愿标签制度往往标注的是产品的正面信息,即反映产品某一方面的正面特征。生产者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同行、公众压力和市场机制等因素,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采用该标签,政府并不强迫生产者使用标签。食品自愿标签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生产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该标签体系,自愿标签措施并不直接限制市场准入;另一方面,自愿标签措施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贸易造成影响。自愿标签措施是否构成事实上的非关税壁垒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尽管自愿标签措施是非强制性的,但却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影响。最早涉及自愿标签措施的争议可以追溯到1991年美国金枪鱼Ⅰ案,专家组认为自愿标签措施本身并不违反GATT协议。首先,专家组审查该措施是否影响金枪鱼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和是否对墨西哥产品造成歧视。由于该标签措施属于自愿性质并不影响金枪鱼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因此,专家组认为标签措施所授予的利益是消费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其次,该标签措施对所有国家平等适用,并没有对墨西哥产品造成歧视。因此,美国的“海豚安全”标签并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3]这一裁决表明,不管是建立在产品特性还是与产品特性无关的生产过程和方法基础上的自愿标签措施,都可能符合GATT协议。[4]该案是在GATT1947时期的案件,其对食品标签的分析比较简单,并且该专家组裁决也没有被采纳。所以,该案对食品标签措施的分析对后续的案件影响不大。在美国金枪鱼Ⅱ案中,政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获得“海豚安全”标签的条件,并且不允许使用其他类似的标签。因此,“海豚安全”标签制度就是一种由政府高度参与的自愿标签制度,金枪鱼生产商可以自愿加注“海豚安全”标签,未加注该标签并不影响产品的销售。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定美国“海豚安全”标签措施具有强制性,构成了TBT协议的技术法规。总之,尽管自愿标签措施并不将标签要求和市场准入挂钩,但也有可能会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其具有强制性,而构成TBT协议所规定的技术法规。(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食品标签措施是否属于WTO的调整范围,需要结合标签措施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食品标签措施受政府的干预程度越高越可能属于WTO的调整范围,而政府不干预、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食品标签措施并不受WTO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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