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作为一种非贸易议题一直游离于WTO/GATT之外。但自1962年肯尼迪总统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发表以来,各国陆续开始针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进行专门立法。这一现象在食品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偏好已经扩展到一些食品看不见的属性上,例如,“放养”鸡、“公平贸易”咖啡、“海豚安全”金枪鱼以及转基因食品等。由于这些属性是与食品物理特性无关的过程信息,消费者无法通过自身的能力获得,只能依靠经营者通过食品标签的形式予以披露。一些国家为了满足消费者渴望得到这些信息的需求,纷纷开始制定相应的食品标签立法。由于这些过程信息往往与食品安全、健康无关,进行这些食品标签立法的基础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在各国的食品标签立法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地位并不相同,有的国家认为消费者知情权应该成为食品标签立法的独立理由,而有的国家则认为,消费者知情权不能构成食品标签立法的独立理由,除非这些信息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这种不同的立法理念导致了各国不同的食品标签立法实践,而这种不同又会对国际贸易造成影响。近几年来,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有关的食品标签措施所引起的国际贸易争端开始出现。2012年美国金枪鱼Ⅱ案和美国COOL案的出现,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冲突问题凸显出来。在WTO体制下讨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主要是基于一些国家日益重视食品标签立法的实践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影响。上一章介绍了目前各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食品标签立法实践,分析了各国立法不同的原因,并得出是否将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作为食品标签立法独立理由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结论。同时,由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食品标签立法又会对国际贸易造成影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逐渐成为WTO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食品标签措施在解决与产品特性无关的与PPM有关的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的非贸易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一些生态标签、公平贸易标签都可能转化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由于目前并不存在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能否成为食品标签立法独立理由的国际规则,[1]一个国家采取何种食品标签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本来属于国家的主权范围。就转基因食品而言,美欧实施了不同的标签制度。但不管美国实施自愿标签制度还是欧盟实施强制标签制度,都是建立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上。WTO成员采取何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食品标签措施属于国家的主权范围。但在现有的国际贸易体制中,几乎所有的国内贸易规则都要受到WTO的审查,以判断其是否构成贸易保护主义或变相的贸易限制,当然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食品标签措施也不例外。由于各国针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能否成为食品标签立法的独立理由的做法并不相同,出口企业为了应对不同国家的要求,必然会增加应对成本。同时,为了保证食品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往往规定严格的跟踪和认证要求,而这无疑又加大了生产者的成本。另外,由于各国食品标签要求日益复杂,一些出口商往往会受到语言、知识等方面的限制而产生对食品标签规则的理解不准确或标签的外文表述不准确等问题,这无疑会增加通过报检环节的不确定性。因此,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食品标签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些食品标签措施能否在WTO当中获得正当性,需要具体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WTO各个协议的具体规定。(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WTO调整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目的不是为了统一各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而在于防范贸易保护主义。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族习性等因素密切相关,一国民众认为重要的食品信息,对其他国家民众而言可能是无足轻重的。因此,针对特定食品信息而言,是否赋予消费者知情权都属于WTO各成员的国内事项。即使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做法,也是一个国家的国内事项。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利制定最符合本国民众利益的食品标签立法。但一旦该食品标签立法对国际贸易造成影响,就必然属于WTO的调整范围。WTO主要建立在各成员的非歧视性待遇、非贸易保护主义等承诺的基础上,其主要职责是防止贸易保护主义以促进国际贸易,而不是试图统一各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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