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交流的最基本的方式。消费者、企业、第三方实体和政府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食品标签的信息内容,以及以何种制度反映这些信息。消费者主要利用其购买力和政治活动来参与标签应该包括哪些食品信息的决策;生产企业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自愿提供信息以吸引消费者;第三方实体通过标准的建立、认证和执行来确保食品标签的可理解性、可信度;政府往往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而进行食品标签立法,要求生产商必须披露特定的食品信息。[13]例如,为了提高人类健康和安全、减少环境危害或者支持国内农业、食品工业等目标。因此,食品标签到底包含哪些信息以及以何种标签制度来反映这些信息,是多种利益博弈的结果。食品标签制度大致可分为两种:自愿标签和强制标签。
1.自愿标签
自愿标签是指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加贴标识的制度。自愿标签制度又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自愿标签和私营部门主导型自愿标签。这两种自愿标签制度的主要划分依据是政府在该制度中的参与程度。自愿标签制度的实质是生产者自愿在其产品上标注信息,以帮助消费者将其产品与其他的类似产品区分开来。生产者做出是否标注的决定,主要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能否从标注行为中获得利益)。生产者一般会在以下情况下自愿标注信息,一是建议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防止侵权责任;二是提供消费者感兴趣的产品信息,促使消费者做出购买自己产品的决定。但实施自愿标签制度无法解决如下问题:生产者不愿提供有关产品负面特征的信息,必须适用其他的机制来迫使生产者提供重要的负面信息。
2.强制标签(www.xing528.com)
强制标签制度是指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要求生产者必须在食品标签中披露特定信息的制度。消费者获得食品信息往往需要生产者来提供,而有些信息生产者不愿意主动提供。这时,需要借助外部干预才能使消费者获得这些信息。强制标签主要被用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外部化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所占有的相关信息不均衡,一方比另一方占有更多的信息而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另一方则因占有较少的信息而处于劣势地位。由于食品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消费者很难全面掌握自己活动范围之外的知识和信息,从而导致食品生产者掌握的信息远多于食品消费者现象的发生。这在食品的负面特征信息方面的表现尤其突出,生产者没有向消费者提供这方面信息的动机。在一些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可能决定干预市场,要求食品生产者通过食品标签的形式,将与食品相关的重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外部化问题是指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时不注意对外部环境造成的影响,环境成本没有计算到产品的成本当中。食品的生产同样存在外部化问题,即个人消费决定影响社会福利而不是个人福利。政府为解决外部化问题,可以采用税收、禁令、规制生产或消费以及标签等方法。除标签措施外,禁令、配额等措施都是政府的直接干预措施,往往容易引起国际贸易争端。而标签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较小,因此,政府往往会采取标签措施来解决外部化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强制标签的目标是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并不改变消费者行为。而在外部化的情况下,强制标签的目标是改变消费者行为。
同时,强制标签与自愿标签可以相互转化。食品标签的具体内容主要由两种力量决定:一是市场驱动力,生产者通过标签吸引消费者,增加其产品的竞争力;二是出于特定监管目的,政府强制要求生产者披露特定信息。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共同影响食品标签的内容。同时,这两种力量的不断变化,导致自愿标签和强制标签的相互转化。同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监管理念不同,针对同一事项往往会实施不同的标签制度。标签种类的变化,还和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性有关。食品标签的重要目的是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安全、健康的知情选择。因此,消费者是食品标签立法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在考虑采取何种形式的标签制度时需要考虑消费者的偏好,需要对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的需要和期望予以回应。然而,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包括不同的利益、特征、优先性和关切,这无疑对食品标签的立法者提出挑战,确定消费者希望得到和需要的信息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监管者要求产品进入市场必须使用标签,主要是因为监管者将消费者以统一的方式获得信息的权利置于优先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强制标签是合适的。而自愿标签主要适用于消费者以统一方式获得特定信息的重要性相对较低的情况。食品标签政策的顺利实施要求有一个良好的支撑体系,即标签标准的制定、执行(或认证)系统。如果没有一个可以参照的标准,政府就无从判断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也无法对市场上的标签实施行之有效的管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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