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需要的信息可以是无限的,而经营者提供信息的能力却是有限的。同时,经营者提供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因此,虽然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需要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将哪些信息以知情权的形式赋予消费者,成为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难题。
1.消费者获得的信息不是越多越好
消费者面临着大量的关于对身体有益或对身体有害的信息,甚至这些信息是相互矛盾的,这种相互矛盾的信息孕育着不信任。另外,太多的信息有可能导致信息超载,导致消费者忽视大部分甚至全部信息。因此,将信息以知情权的形式赋予消费者,必须是对消费者而言相对重要的信息。一般而言,下列信息应该以知情权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一是信息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是重要的,即使该信息对消费者个体而言不太重要;二是信息对少数消费者而言非常重要。
对食品而言,并不是消费者想知道的任何和食品有关的信息都能成为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另外,基于食品标签空间的局限性和执行成本的考虑,食品标签所能反映的信息不是无限的。同时,由于消费者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他们所想知道的食品信息也是不同的。如何判断信息对消费者的重要性,从而确定消费者最需要的信息将面临很多困难。因为这一判断往往涉及多种因素:经济、文化、宗教以及其他。[6]消费者内部的分歧是必然存在的,需要找出这一群体的最小公分母。另外,消费者的兴趣或利益本身并不是消费者权利。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但什么样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以及保护程度如何,需要对利益进行衡量。过多食品标签存在的情况是危险的,尤其是建立在私人标准基础上的食品标签,一方面容易造成信息超载,另一方面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或对标签失去信任。为了防止这一情况出现,往往需要政府参与以确保标签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政府可以为食品标签措施设立指导原则、协调不同标准或者建立自己的标签措施及认证体系。一般来讲,食品标签所提供的信息应该具有两种功能:一类是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特征,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并做出最能符合其偏好的购买决定;另一类是帮助消费者正确饮食,并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www.xing528.com)
2.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需要兼顾经营者的利益
经营者提供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其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义务不是无限的。尽管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一项基本的、核心的权利,但并不是一项绝对权利,需要同时考虑生产者的利益。消费者有权得到安全的食品、有权知晓食品信息以便做出选择。同样,生产者有商业言论自由和贸易自由的权利。两者是同位阶权利,都需要法律的保护。有学者甚至认为,只有当消费者知情权和更高位阶的权利(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等问题)相关时,国家才要求生产者披露相关信息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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