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和发展

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和发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知情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类型,同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该咨文率先提出了消费者四项基本权利: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这一概念产生虽然比较晚,但其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却源远流长。因此,国家并不干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总之,消费者知情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和发展

任何一种法律权利都有其产生背景,需要一定的经济、社会和思想根基。消费者知情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类型,同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前总统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该咨文率先提出了消费者四项基本权利: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这一概念产生虽然比较晚,但其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却源远流长。古印度《摩奴法典》规定为了使买方知悉标的物的必要情况,在买卖契约中卖方要如实告知其出卖之物。[3]这一时期的消费者知情权主要表现为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知情权,主要体现在中西方早期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4]进入19世纪之后,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初步发展,交易主体之间无须过多的中间环节即可交易。这一时期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实力相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平等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家并不干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但进入20世纪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专业化,商品结构和服务信息越来越复杂,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一种平等关系。特别是在经济地位方面,经营者明确处于优势地位。格式合同开始大量出现,消费者越来越失去选择的余地,对经营者提出的条件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很难再对合同条款进行具体协商。这就要求国家改变过去对意思自治的放任态度,开始进行积极的干预和介入。[5]

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自1962年被提出以来,各国为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开始陆续制定法律。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更是将消费者知情权作为一项单独的、区别于健康和安全利益的权利。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该准则规定了消费者应当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保证消费者选择权的实现。1993年我国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享有的9种权利之一,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总之,消费者知情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权利。(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