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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研究和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文最后得出结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不能成为食品标签措施获得正当性的理由。因此,WTO法应该尊重各成员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政策目标。[20]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消费者知情权并不是一项绝对权利,以贸易自由化为首要目标的WTO体制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地位是非常有限的。由于消费者知情权是新近出现的一种权利,因此,在WTO体制下针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与贸易自由之间关系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

WTO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研究和优化措施

Steve Keane是较早注意到WTO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学者,他将食品标签措施分三种情况进行论述;第一,食品标签措施与食品安全无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是食品标签措施能否在WTO中获得正当性的唯一依据。第二,食品标签措施与食品安全相关但不具有决定性,这时主要依据科学风险评估为基础,消费者知情权只能起到次要作用。第三,食品标签措施与食品安全相关且具有决定性,这种情况下往往直接以食品安全作为抗辩理由。论文最后得出结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不能成为食品标签措施获得正当性的理由。其原因在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要求只有存在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措施,只主张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理由无法在SPS协议中获得正当性;TBT协议虽然可能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提供了可能,但也很难通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的审查。[17]Sonia E.Rolland认为,目前的WTO体制在处理消费者保护问题方面存在缺陷,尤其是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更为突出。生产者的利益通过多边贸易体制进入国际市场而直接获得,但消费者利益并没有明确得到体现。首先,WTO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造成负面的影响;其次,WTO案例尝试一些消费者的议题,但还需要一个更全面的考虑。[18]WTO规则的制定缺乏民主程序,缺少对民众意见的尊重,如果民众不愿意承担这种既定的风险,即使有证据显示该技术是安全的,WTO也不应该将这种风险强加给一个成员国的民众。在风险管理方面增加公众参与将有助于使国际经济法与更广泛的国际公法包括国际人权条约和国际环境条约的一致性。[19]Lowe, Erik R.认为,一些看不见的产品属性必须通过食品标签才能获得。如果食品标签没有一个可靠的认证体系,消费者无法辨别真伪,这在国际贸易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一方面,伴随着贸易自由化,产品可以更自由、更频繁地跨越国界;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于进口产品的欺诈很难做到事先的防范和事后的救济,导致消费者更容易受到欺诈。因此,WTO法应该尊重各成员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政策目标。[20]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消费者知情权并不是一项绝对权利,以贸易自由化为首要目标的WTO体制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地位是非常有限的。[21]另外,消费者在信息选择上是非理性的,如果仅以消费者知情权为理由而支持强制标签制度,会导致生产者义务过重,从而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牺牲全球福利。美国金枪鱼Ⅱ案、美国COOL案中都涉及以消费者知情权为目的的食品标签措施的正当性问题。两个案件的最终裁决都认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属于TBT协议第2.2条的合法目标,但都不符合TBT协议第2.1条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这反映了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方面不愿意轻易地否定成员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却在实施方式上赋予成员严苛的义务,以至于达到无法逾越的程度。(www.xing528.com)

由于消费者知情权是新近出现的一种权利,因此,在WTO体制下针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与贸易自由之间关系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本书主要结合WTO有关协议,在对美国金枪鱼Ⅱ案和美国COOL案的裁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分析WTO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障碍,并就如何协调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贸易自由之间的关系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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