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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研究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有学者认为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标签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将其视为转基因食品不安全的警示标签。总之,一个国家能否将消费者知情权作为食品标签立法的独立理

食品标签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研究

1.消费者知情权相关理论研究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群中处于前置性和基础性的地位,消费者只有获得了信息的权利才能够保障其他权利的实现。[3]自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4]中提出消费者知情权以来,大多数国家陆续开始制定相关法律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规定了消费者应当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保证消费者选择权的实现。这是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国际文件。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更是将消费者知情权作为一项单独的、区别于健康和安全利益的权利。[5]1993年我国也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属于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学术界针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还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观点有三个:一是消费者知情权主要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 强调给予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以保护, 体现了追求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现代法精神, 是现代民法范畴的一项基本权利。[7]二是将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在内的消费者权利定性为基本人权。漆多俊教授认为,消费者权利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立法是人权法律保障的重要方面。[8]三是将消费者知情权作为一种经济法权利。当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活动进行干预或调整时, 他们应属于经济法的主体而不再是私法(民法) 上的主体。[9]由于本书的研究重点是各国行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监管权与其在WTO中的自由贸易义务之间的平衡问题。限于此,本书只研究经济法性质的知情权,通过民法保障的消费者知情权不在本书的探讨范围。

2.食品标签的相关理论研究

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与食品购买者和消费者交流的最基本的方式,是食品内在信息的最直观的体现。消费者对于食品的认知受产品的内在属性、外在指标等因素的影响。其中,内在属性涉及一系列的广泛属性,包括食品安全、营养、便利性以及过程属性。[10]按照消费者获得这些属性信息的难易程度可以将产品特征分为三类:搜寻属性(Search attributes)、经验属性(Experience attributes)和信任属性(Credence attributes)。[11]搜寻属性是消费者在购买之前,通过产品比较即可获得的产品特征信息,例如产品的颜色、形状等。经验属性是指只有消费后才可以获得的产品特征信息,例如产品的味道、质量等,这类产品特征往往与生产企业的声誉密切相关。信任属性是指非常难获得的产品特征,即使是消费以后也很难获得,例如食品营养成分、食品的生产过程特征等。Gilles和Caswell进一步认为,商品的搜寻属性、经验属性和信任属性是可以相互转化的。[12]一般而言,对于搜寻属性和经验属性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以实现,而信任属性要想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转化为搜寻属性则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允许生产者以一个并非高不可攀的成本为他们的产品贴上标签,并能因加贴标签而获利。因此,信任属性一般要求外部干预才能得以实现。信任属性可以分为四种:产品的产地、加工和生产方法(Proaessing & Product Method,PPM)、产品生产后特征、产品的特性。(www.xing528.com)

3.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能否成为食品标签立法独立理由的学术争论

国外将食品标签和消费者知情权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主要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伴随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了不同的标签制度而开始的。一些学者认为,人们应该能够选择自己吃什么,应该在国际或国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程序中增加民主。[13]不仅应该关注专家的意见,也应该关注广大民众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看法。[14]这种观点主张,即使通过了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要求,如果不给消费者知道其食品当中转基因成分的信息的权利,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就是不完整的。也有学者认为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标签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将其视为转基因食品不安全的警示标签。Gray Marchant从以下几个方面反对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签制度:一是虽然公众以压倒性优势支持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制度,但却不愿意为强制标签制度支付成本;二是以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为目的的转基因强制标签制度,只能起到混淆、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制度不但不能给消费者选择的机会,反而会迫使转基因食品从货架上消失。[15]同时,如果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就没有必要监管,如果是不安全的就应该禁止而不只是标签化。消费者知情权标准是主观大于客观的,如果允许其作为标签立法的独立理由,将会妨碍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还有一些反对者认为,仅仅调查消费者支持食品标签是抽象的,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愿意为得到这些信息而支付成本。在由消费者驱动的市场,如果消费者需要某种类型的食品信息,生产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会提供这一方面的信息。消费者知情权是一个比较聪明的保护主义策略,因为它是很难辩驳的抽象命题。以消费者的名义实施的措施并不一定是消费者选择的。因此,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定是否实施食品标签措施。[16]

消费者知情权能否成为食品标签立法的独立理由,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一方面,对消费者而言,知情权是其正确选择食品、安全消费食品的前提和保障。另一方面,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还需要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食品标签的政策制定者需要在各种利益和义务之间寻求平衡,包括对公众需求的积极回应、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等。因此,对于一些与产品物理特性无关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信息,由于消费者在消费时无法获得,统一的标签要求更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偏好。这种情况下要求生产者承担披露相关信息的成本是合适的。如果对这种无形的特性有需求的消费者足够多,生产者将能够回收由于披露这些信息所增加的成本。如果没有足够多的消费者,生产者将不再生产这种属性的产品。总之,一个国家能否将消费者知情权作为食品标签立法的独立理由,需要考虑本国的具体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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