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所周知,所有权系整个物权系统的核心和灵魂,是物权法中最具重要性、最具价值及最具功用的制度。《物权编(草案)》尽管于《物权法》的基础上已有一些创新或亮点,但在如下方面仍有待改进、完善及作追加规定。
第一,应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物权法》上阙如、简略或有不当的制度或规则予以增定、改定或完善。《物权法》第6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尽管系我国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商品房住宅)的基本规范和实务遵循,但此制定于十余年前的规则现今已有必要作一些增定、改定或完善。具体而言:其一,应明确业主大会可以以一栋或数栋区分所有建筑物(商品房住宅)为基础而成立,以变革现行法须以一个小区为单位而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31]其二,增定、建构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商品房住宅)的日常的修缮规则,[32]以及区分所有建筑物因天灾(譬如地震、泥石流或风灾等)人祸(譬如煤气爆炸等)而一部灭失时的修复(复旧)规则。[33]其三,完善并充实区分所有建筑物(商品房住宅)因损坏、老朽等而不堪使用时的重建规则。此问题于我国很近的将来,必会成为一个较重要的社会问题,由此,现今借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之机,妥善详定其有关规则,实具很重要的意义、价值与功用。[34]其四,建构将违反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恶质业主自区分所有权共同体关系中予以驱逐的规则。此即确立并实行拍卖或强制转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与规则,且在我国当下的城镇小区(社区)管理实务中具积极价值与必要性。[35]其五,完善、增定有关管理规约的规则。有鉴于《物权法》对管理规约的规定过于简略,故此,建议民法典物权编对之作较大的增定或完善。[36]其六,对《物权法》第76条第2款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份额的计算基础予以改定,即改定为:以专有部分占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各业主共有部分份额的大小。[37](www.xing528.com)
第二,应认可由公开市场或透过拍卖而取得的盗赃物的所有权的合法性,抑或按《物权法》第107条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而处理之;应改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得归拾得人所有,公告期届满若有人认领,拾得人有权请求报酬的给付。漂流物、埋藏物与隐藏物也应类推适用。宜认可取得时效制度,建构取得时效规则,并将目前习惯法上的先占制度上升为物权法上的制度。[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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