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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于拾得人或发现人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拾得价值较大或巨大的遗失物的,拾得人则应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于此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时,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14条的参照、准用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而经公告无人认领的,其所有权也归国家。

厘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于拾得人或发现人

遗失物的拾得系一种基于事实行为而引起物权(所有权)变动的形态(原因)。惟在法史上,对于拾得人可否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日耳曼法采肯定立场,而罗马法则否。现今的《日本民法》第240条、《德国民法典》第973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法国民法典》第717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7条,均系采取前者,认为遗失物应归拾得人所有。《民法通则》第79条与《物权法》第113条因强调“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故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33]应当指出的是,此一立场如今应予更易。盖其一方面存在与民争利之嫌,另一方面也有违物权法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正义。笔者认为,对于拾得价值较小(如1元钱)或甚小(如1角钱、1分钱)的遗失物(拾得物)的,应允许拾得人立即取得其所有权。至于拾得价值较大或巨大的遗失物的,拾得人则应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于此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时,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

另外,《物权法》未认可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于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有人认领遗失物的,其应向拾得人给付报酬。对此,其他国家和地区上也皆有其成例。譬如《德国民法典》第971条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5条第2项皆设有其规定。[34]此外,还应提及的是,《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的因悬赏广告而支付报酬,系属于因债的关系而生的效力,并不意即《物权法》认可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www.xing528.com)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14条的参照、准用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而经公告无人认领的,其所有权也归国家。笔者认为,依循前述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新思路,以做如下新厘定为宜: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若其价值较小或甚小,则拾得人或发现人可立即取得其所有权,至于拾得的漂流物、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的价值较大或重大的,则仅在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公告招领后无人认领时,方由拾得人或发现人取得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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