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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在民法领域的重要性及影响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律领域,民法的国际交流于法史上发生最早。这样就使现今的民法国际交流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活跃、更频繁及更国际化。此种局面,如前述,除有利于世界各国迈向世界联邦或世界国家外,还将使世界各国的人民加深了解、消除隔阂,走向法律的一体化,尤其是最终实现私法的国际统一。

国际交流在民法领域的重要性及影响

法律领域民法的国际交流于法史上发生最早。中世纪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所国际性的法科大学,当时欧洲各国(如德国、法国等)的学生纷纷到那里研习罗马民法,他们学成回国后,又在自己的国家传播罗马民法,由此使他们对近代民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欧陆民法的发展史,是一部罗马民法于各国生根、开花、结果,最后被现代惯用(现代适用)的历史。欧洲由此成为民法的故乡。20世纪60年代以来,领导世界民法潮流的也是欧洲的德国,由此使德国成为各国民法研习者向往的中心。今日,美国的判例民法异军突起,尤其于隐私权宪法一般人格权、医事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由此也使美国成为民法研习者希望去的另一个地方。另外,亚洲的日本因民法研究的昌明、资料保存的完好、对民法问题研究的精细而成为民法研习者向往的另一个中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法制不断进步,逐步迈向现代化,由此也吸引了一些法律研习者来到我国研习涵括民法在内的中国法律制度。这样就使现今的民法国际交流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活跃、更频繁及更国际化。此种局面,如前述,除有利于世界各国迈向世界联邦或世界国家外,还将使世界各国的人民加深了解、消除隔阂,走向法律的一体化,尤其是最终实现私法的国际统一。

[1]本文曾发表于《法治研究》2011年第1期,今收入本书乃作有诸多改动、变易。

[2]参见刘得宽:“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体系与精神内涵”,载《月旦法学杂志》总第153期,第151—159页。

[3]参见刘得宽:“民法的世界与其展望”,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页。

[4][日]山野目章夫等:“2006年法国担保法修改概要”,载《法学家》第1335号(2007年),第32页以下。(www.xing528.com)

[5]参见刘得宽:“民法的世界与其展望”,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页。

[6][日]加藤雅信:“日本民法(债权法)改正及其问题”,载《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第九届(2010年)大会会议文集》(2010年9月),第1页以下。

[7][日]林毅:《法史学方法论与西洋法史》,敬文堂2000年版,第165页。

[8]有关建立“世界联邦”的问题及其可能性分析,参见[日]林毅:《法史学方法论与西洋法史》,敬文堂2000年版,第15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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