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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的批判及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批判的声音,早在民法典草案阶段,尤其是对于温德沙伊得负责起草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出严厉批评之时即已出现,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基尔克和奥地利的门格。基尔克和门格对《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评,受到了第二次委员会的高度重视,《德国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导入了一些社会主义的因素。

《德国民法典》的批判及优化探讨

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国人民在庆贺这部20世纪的大法典问世的同时,也听到了对于这部法典的不绝于耳的批判之声。有人认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义延期出生的宁馨儿”;也有人斥之为“19世纪的遗产儿”,而非“20世纪的种子”。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批判的声音,早在民法典草案阶段,尤其是对于温德沙伊得负责起草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出严厉批评之时即已出现,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基尔克和奥地利的门格(Anton Menger)。基尔克是历史法学派中日耳曼法学的代表,其主要著作为四卷本的《德意志团体法》(1868—1913年)。该书叙述了德意志法中的家族、职业组合及国家等林林总总的所谓同志团体(Genossenschaft)的历史。他特别指出,并非罗马法个人主义,而是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才是适合于德国传统的法制度。另外,他还撰写了介绍日耳曼法学者的私法学见解的概说性的三卷本著作——《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与《德意志私法概论》(1913年)。[25]

应当指出,团体主义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在这点上,日耳曼法可谓是前近代性的制度。近代资本主义以自由竞争和私的自治为前提,罗马法的个人主义本质是与其相吻合的。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斗转星移,无论是从事有效率的资本主义生产,还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个人主义无不显现出明显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的矛盾,同时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为克服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团体法理念在新的背景下有了其合理性及用武之地。

基尔克的团体法理论,赋予各种团体以实在的人格,并承认其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此即关于法人本质的法人实在说。此说暴露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罗马法的法人拟制说的局限性。另外,团体法理论还打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的二元区分理论,为一个新的法域——社会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www.xing528.com)

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经公布,基尔克便发表《民法典草案与德国法》(1888—1889年),立于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立场,对该草案的非民族性、该草案对德国固有法的轻视和非社会性以及该草案浓烈的罗马法色彩或倾向等进行了批判。[26]另外,奥地利的门格还从所谓法律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立场出发,对该草案进行了批判。该氏所著《民法与无产者阶级》[27]一书,自社会主义者的视角,指明了该草案的阶级性。

基尔克和门格对《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评,受到了第二次委员会的高度重视,《德国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导入了一些社会主义的因素。尽管如此,它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该草案“19世纪的性质”。基尔克、门格等人的团体的乃至社会主义的见解,作为20世纪的课题,被之后的自由法运动承袭。[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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