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德国法学界兴起民法典编纂的论争前,主张立即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实现政治上的统一之前,应先期实现法律上的统一。萨维尼则认为应创建作为立法的前提和基础的法学理论。之后,尽管萨维尼等人创建的法学被斥为概念法学而广受批判,但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活动在事实上却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学的学问的体系化的进程。德国在经历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后,于1871年实现了国家的统一。这样,民法典编纂的政治与学问的基础也就被奠定了,进而使民法典编纂指日可待!
在做了周到的准备并经过了较长的时期以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员会。该第一次委员会的实际的领导人,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温德沙伊得。该委员会于1887年拟成《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和《立法理由书》并向社会公布。[21] 1892年,第二次委员会作成《德国民法典第二草案》。该草案经联邦参议院稍做修正后作为《德国民法典第三草案》提交给帝国议会,1896年公布,此即现行《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一部涵括五编、2385条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诞生以来德国私法学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语的洗练和论理的精致而对20世纪世界各国的民法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刻影响。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制体例,被公言为潘德克吞模式的典范。[22]其中,于法典之始便开宗明义地规定作为共通的概念的总则,更被谓为该法典最大的特色。[23](www.xing528.com)
顺便提及,鉴于温德沙伊得于《德国民法典》的创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负责起草的),后世有称《德国民法典》为“小温德沙伊得”之说。该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除他身体力行参与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他撰写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该书被谓为潘德克吞法学最称标准的体系书,囊括了德国的罗马法学者关于私法学的全部文献,可谓是罗马法理论的总决算,并为现当代民法立法选择、取舍罗马法概念和制度提供了参照。[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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