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潘德克吞法学中过分抽象的论理主义,上文提到,耶林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加以非难。[16]实际上,尽管萨维尼的法学体系的方法,是“以概念的计算”为内容和志向的,但耶林直接发起攻击的,则是普赫塔的法学思想。
普赫塔于1842年接替柏林大学萨维尼的讲座的位置,并使罗马私法学得到了发展。不过,普赫塔尽管是萨维尼的继承者,但他仍旧受到了黑格尔的影响。说历史法学纲领中民族的共通的确信是萨维尼所说的“民族精神”,便正好反映了普赫塔对于黑格尔历史哲学的解释。普赫塔的“泛论理主义”,是萨维尼的概念的构成和黑格尔哲学思辨合流的结果。
如所周知,使概念法学之所以成为概念法学的,是对于“法的构成”(juristische Konstruktion)的确定的信念。对于信奉概念法学的人来说,法学与法典,乃是完美无缺的论理体系,通过逻辑的演绎和推论,所有的法律问题皆可得到自动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学推崇逻辑崇拜(der Kultus des Logischen),并以嘲弄的手法写成《法学戏论》(Scherz und Ernst in der Jurisprudenz,1884年),嘲讽当时的法学者盲信逻辑,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而忘却法律对实际生活所负的使命,这犹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中,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自于实际生活无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国”的第一个“入国者”并非萨维尼,而是普赫塔。在他看来,普赫塔正是造成历史法学蜕变为概念法学的罪魁![17](www.xing528.com)
但遗憾的是,耶林自身却成了概念法学的忠实信徒。于四卷本的《罗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尽管他指明了自己的法学抱负是“通过罗马法而超越罗马法”,但其中的内容仍是确信“法的构成的优位性”。他坚信“分析、综合与构成”的三种法技术,倡导“依法的构成”的“高度的法律学”。不过,在1872年出版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他却指明,权利并不是“理性或意思的发现形态”,而是通过不断的斗争而实现的利益。后期的耶林将注意力由法移向权利,主张在法学中不是引入演绎的论理,而是引入归纳的论理。[18]
在1877—1883年出版的两卷本的《法的目的》(Der Zweck im Recht)中,耶林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之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19]从而,耶林在该书的扉页上开宗明义地写下了这样的话语:“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这一话语被认为是耶林由概念法学转向目的法学(Zweckjurisprudenz)的“转向宣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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