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historische 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乃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以反击对手的理论阵地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言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以“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间,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4]
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赫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Otto Friedrich von Gierke)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以降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惟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终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通常认为,促使两派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Germanisten[5]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于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6]
这样一来,在外与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Germanisten相互对垒的论战中,Romanisten[7]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饶富趣味的是,当初坚决反对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如今却极力主张编纂之。历史法学派这一立场的转变,表明萨维尼构筑的私法学体系已然确立起来了。
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与法理学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历史法学(派)的如下纲领:其一,法律和语言一样,是民族的共通的确信的产物;其二,法与民族的历史共命运;其三,法首先基于民族的习惯,尔后才基于法学而形成。[8]需注意的是,强调民族的历史,意味着历史法学(派)是罗马主义的国家主义之一环。萨维尼法学的出发点,也正在于摒除启蒙主义的自然法,而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
不过,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描述萨维尼法学的全貌。之所以如此,盖因萨维尼尚有历史的方法与体系的方法这两个法学方法论。上述所谓纲领,仅系这两个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的方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逻辑的计算”来构筑自己的“体系法学”。历史法学,尽管形式上推崇法律的历史主义,但实质上却是怀抱创建“极端抽象的理论性”的“论理主义法学”之志向的。(www.xing528.com)
如果说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共六卷,1815—1831年)里表述的是“法律的历史研究”的话,那么在八卷本的鸿篇巨作《当代罗马法体系》(1840—1849年)中则是在从事以概念的论理为依据的非历史主义的研究。萨维尼运用罗马法概念创立现代德意志法学的信念是未曾动摇过的。对于罗马法派的萨维尼是否可以真正称为罗马法派的历史主义者,德国著名私法史家维阿克评论说:“这只是口头上的归依”。[9]可见是抱有疑问的。[10]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19世纪,萨维尼法学的权威未曾动摇,其倡导的权利意思说和法域论,对于民法学以至国际私法学乃有划时代的贡献。1842年,萨维尼弃教从政,任普鲁士修法大臣,通过对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修订活动,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备。
这里有必要提到执着坚持和崇尚“历史法学的历史主义”的雅各布·格林(Jacob Grimm)。该人不仅作为童话集的著名编者而蜚声世界,[11]而且作为萨维尼的开门弟子于法学领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论法中的诗意》(《法の内なるポエジー》,1816年)便是于法典论争犹酣之时写成的名著。另外,他还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习惯法判告录》(1840—1863年)等。雅各布·格林作为罗马主义的日耳曼法学者,主张自历史和语言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现象,即在日耳曼的习惯法中,确认民族固有的历史与语言,进而倡导作为整合(统一)法学、历史学、语言学的新学问的日耳曼学(即德意志法学)。就此而论,忠实地践行历史法学的宗旨和纲领的,不是萨维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尽管是历史法学派的双璧,但无论于学问抑或政治立场上,两人皆存在对立的意见。另外,于方法论上,与萨维尼坚信法的概念的论理性相左,雅各布·格林则是确信“法的语言的、诗的、象征的风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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