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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律与州法的关系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7年10月5日的联邦法,对《关于质权证券之发行的联邦法律》再度作了修改。《瑞士民法典》第89条关于“监督官署和利害关系人,均有起诉的权利”,“财团的废止,为注销登记,应通知登记官员”的规定等,均是依1958年3月21日联邦法律关于雇佣契约法和财团法的规定而作的补充。《瑞士民法典》第647条以下关于共有的规定,是依1963年12月19日关于修改民法典第4编的联邦法律而追加的。

联邦法律与州法的关系及优化措施

《瑞士民法典》公布前已然存在的某些法律,于其施行后,作为其补充而仍然具有效力。

1.以往的法律规范

组成《瑞士民法典》的诸多规定,来源于其公布前的“妥当的联邦的私法”,如《关于身份和婚姻的联邦法》《关于私的行为能力的联邦法》等。此外的其他联邦法,于《瑞士民法典》施行之际,大部分尽管依然如旧,继续存在,但其中的一些法律随后被修改,或被新制定的法律所取代,如《关于著作权的联邦法》《关于商标与特许的联邦法》《关于工艺的联邦法》(das Gesetzüber die gewerblichen Muster und Modelle)及《关于保险契约的联邦法》(das Gesetzüber den Versicherungsvertrag)等。应当注意的是,属于联邦层次上的这些“统一法”,之所以在《瑞士民法典》施行后仍维持其效力不变,其重要原因在于这些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和《瑞士民法典》的规定并无龃龉之处。

2.新颁行的法律

《瑞士民法典》要真正付诸实施并产生效力,非有配合其施行的“补充法规”不可。这其中最称重要者,是联邦内阁和联邦法院发布的命令。

(1)联邦内阁的命令

1)《关于土地登记簿的联邦令》,1910年颁布,后经1964年4月22日、1965年6月29日及12月17日的会议修改。

2)《关于户籍登录和婚姻缔结的处理的联邦令》,即所谓《户籍令》,1910年公布,1960年9月13日、1965年1月8日、1966年1月14日、1967年1月24日及1969年8月24日修改。

3)《关于商业登记的联邦令》,1937年公布。

4)《关于夫妻财产制登记簿的联邦令》,1910年9月公布。

5)《关于牲畜的质押的联邦令》,1911年公布,1917年1月30日、1957年9月6日修改。

(2)联邦法院的命令(www.xing528.com)

1)《关于所有权保留登记的联邦法院令》,1910年公布,1920年3月4日、1932年12月23日、1953年12月23日及1962年10月29日修改。

2)《关于完善所有权保留登记簿的联邦法院令》,1939年公布。

3)《关于对土地进行强制变价的联邦法院令》,1920年公布,1923年12月19日进行了补充修改。

3.《瑞士民法典》的修正

自1912年《瑞士民法典》施行迄今已百余年。百余年来,瑞士的社会生活变动不居,因此对其进行修改自然在所难免。其中,以1918年一战结束后和1945年二战结束后所作的修改及增订的条文最值注目。[40]

(1)《瑞士民法典》本在第23章第4节设立“质权证券”(Pfandbrief,第916—918条)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迁,本节规定依1930年6月25日《关于质权证券之发行的联邦法律》(Pfandbriefgesetz vom 25.Juni 1930,1931年2月1日生效)而被废止。1967年10月5日的联邦法,对《关于质权证券之发行的联邦法律》再度作了修改。

(2)1940年瑞士公布《关于农业家产之整顿的联邦法》(das Bundesgesetz über die Entschuldung Landwirtschaftlicher Heimwesen vom l2.Dezember 1940,zit.LEG,1947年1月1日施行)。该法经1955年3月25日的修改而成为一部重要法律。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变更了《瑞士民法典》中继承法和物权法的某些规定。[41]

(3)《瑞士民法典》第703条关于土地改良的规定,依1951年10月3日《关于发展农业和维持农民的地位的联邦法》(《农业法》,Landwirtschaftsgesetz),被注入了新的内容。

(4)《瑞士民法典》第89条关于“监督官署和利害关系人,均有起诉的权利”,“财团的废止,为注销登记,应通知登记官员”的规定等,均是依1958年3月21日联邦法律关于雇佣契约法和财团法的规定而作的补充。关于员工福利财团的第89a条的规定,是依该法的补充规定而追加的。

(5)《瑞士民法典》第647条以下关于共有的规定,是依1963年12月19日关于修改民法典第4编(共有与分层建筑物所有权)的联邦法律而追加的。特别是第712a条至第712t条关于分层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新条文,是依该法而新增的。

(6)依1965年3月19日修改地上权和土地买卖的规定的联邦法律(1965年7月1日生效),新增第779a条第779l条的内容。第779条的标题也相应地作了变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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