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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债务法》的构成与优化方式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瑞士债务法》与《瑞士民法典》中的物权法,一并构成财产法的骨干。惟1881年《瑞士债务法》仍有值得斟酌之处。[27]以上各点,是《瑞士债务法》在体系构成上的特色。

《瑞士债务法》的构成与优化方式

《瑞士债务法》与《瑞士民法典》中的物权法,一并构成财产法的骨干。如前述,瑞士联邦层次上的统一的债法,于1881年即已公布。该债法,是依瑞士1874年宪法的授权而颁行的,在当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惟1881年《瑞士债务法》仍有值得斟酌之处。例如,对于一般的债法均设有规定的赠与和土地买卖(Grundstuckkauf),该法却未设规定。同时,将本应纳入其他法(如物权法)规定的内容(如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纳入到债法中规定。特别是将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商法乃至票据法也定入到该法中。在这方面,《瑞士债务法》较之法国、德国民法典债法编乃有相当大的差异。[27]

以上各点,是《瑞士债务法》在体系构成上的特色。如所周知,自1881年迄至现今,关于《瑞士债务法》的此等特色,学者已立于各种不同的视角而作了卷帙浩繁、汗牛充栋的评说。其焦点集中在债法是作为一部独立法律而存在,抑或是《瑞士民法典》的一部分?对于这些问题,本文拟简要涉及,以下先就《瑞士债务法》的一般情况及其修正作一素描

第一,《瑞士债务法》实质为民法典的第5编。不过,《瑞士债务法》本身应保持其独立性,所以其条文由第1条开始起算。

第二,《瑞士债务法》共1186条,计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各种契约关系”,第三部分“公司与合作社”,第四部分“商业登记、商号与商业账簿”,第五部分“有价证券”。此外还包括另编序号的终编与过渡规定。(www.xing528.com)

第三,前已提及,1907年《瑞士民法典》公布后,为协调《瑞士债务法》与《瑞士民法典》的关系(如债法关于动产物权的规定,现已移到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遂又委托欧根·胡贝尔提出《瑞士债务法》修正草案。1911年3月30日,瑞士联邦议会通过了他提出的修正草案,是为新的《瑞士债法》,于翌年元旦与《瑞士民法典》同日施行。[28]

第四,上述修正对象,为第一部分“总则”和第二部分“各种契约关系”,至于其他部分,则一仍其就,不作修改。

第五,1936年,上述经修改的《瑞士债务法》再度被修正。此次修正的动因是一战后瑞士社会所面临的新的经济形势,与瑞士统一刑法典的施行。1919年欧根·胡贝尔受命作成修正草案(称为“第一修正草案”)。1923年欧根·胡贝尔仙逝后,由联邦内阁成员阿图尔·霍夫曼(Arthur Hoffmann)继续其未竟的事业,于1923年作成新的草案,即第二修正草案。其后,该草案经扩大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于1928年作为联邦参事会案向联邦议会提出,1928—1930年经参议院、1934年经众议院分别审议后,1936年12月18日由两院通过,自193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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