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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及其注释的进展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小委员会审议,这些草案遂成为联邦司法省案。之后,在增添序言和补充规定后,便作为一个内蕴人事法、家族法、物权法和继承法的草案,而被冠以“1900年11月15日联邦司法省草案”的名称。1901年,瑞士司法省公布 Zusammenstellung der Antrgeund Anregungen zum Vorentwurf,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此同时,欧根·胡贝尔也把该草案的立法思想、立法目的等所谓立法注释附加在第一次草案上。

立法过程及其注释的进展

编纂《瑞士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工作与出发点,就是要把瑞士古来的法律制度与各州法上的法律原则纳入到统一的联邦民法典中。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将散见于瑞士各地的法律制度和制度史,以及私法的基本知识进行归纳、整理。1884年,瑞士法律家协会采纳了联邦政府官员鲁赫欧内特(Ruchonnet)的建议,决定把瑞士各州的民法典加以对照、比较。当时,欧根·胡贝尔正主持瑞士法律家协会的工作,于是决定对各州有效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作通盘筹划。该氏在1886—1893年间,先后完成《瑞士民法典》各项制度与沿革史的研究,并写成不朽名著《瑞士私法制度及其历史》(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schen,4Bd.1886—1893)一书[13]。该书奠定了欧根·胡贝尔本人在《瑞士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领导人地位。

欧根·胡贝尔在完成《瑞士私法制度及其历史》之前,曾就职于瑞士联邦司法部(Eidgen ssische Justiz-und Polizeidepartement),并为联邦参事会(Bundesrat)的重要成员,不久奉法务大臣之命,起草《瑞士民法典》的草案。在接受该任务的同时,复于1892年6月1日受伯尔尼大学之邀,出任该校教授。[14]

欧根·胡贝尔首先考察了各州民法典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分别于1894年、1895年和1898年完成了婚姻的效果、继承法和土地担保法三个所谓部分草案(Teilentwurfe)的起草。在对这些草案作了若干说明后,他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和瑞士法律家协会讨论。经小委员会审议,这些草案遂成为联邦司法省案。之后,在增添序言和补充规定后,便作为一个内蕴人事法、家族法、物权法和继承法的草案,而被冠以“1900年11月15日联邦司法省草案”的名称。这一草案,后世学者谓为司法省案(Departementalentwurf)或第一次草案(Entwurf I)。

1901年,瑞士司法省公布 Zusammenstellung der Anträgeund Anregungen zum Vorentwurf,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此同时,欧根·胡贝尔也把该草案的立法思想、立法目的等所谓立法注释附加在第一次草案上。此所谓立法注释,又称为解说。需注意的是,此立法注释,于《瑞士民法典》的立法资料中实居于重要地位,即使今天,人们也给予其极高的评价。(www.xing528.com)

随后不久,第一次草案乃被交付给扩大了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委员凡31人,其中9人为法学家。这些人分别代表不同的地区,主要是当地的宗教界、政界及经济界的头面人物。草案的审议,以联邦参事会的柯特萨(Comtesse)和布伦纳(Brenner)为议长,从一开始便进行了认真、翔实的讨论。审议会在数周之内连续召开了三次会议,即在卢塞恩召开了人事法和家族法的审议会,在纳沙泰尔召开监护法和继承法的审议会,在苏黎世和日内瓦召开物权法的审议会。审议的情况,随后向社会进行了公告。

接下来,编纂委员会(Redaktionskommission)开始整理审议的成果。1904年5月28日,联邦参事会将整理出来的草案作成报告书,并提交给瑞士联邦议会审议。此报告书,即1904年5月28日联邦参事会草案(Entwurf des Bundesrates vom 28.Mai1904)或第二次草案(Entwurf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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