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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私法的统一运动的优化文章标题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德国之继受罗马法相同,在瑞士,私法统一运动得以兴起的重要动因仍在于理想的动机和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统一民法典的运动仍在悄悄地进行。饶有趣味的是,这一运动是以各州民法典的制定为其端绪的。时至19世纪末,瑞士大约3/4的州都有了自己的民法典,从而使私法(民法)首先在各州的范围内实现了统一。这两个著名民法典的编纂,给予了瑞士各州的民法典编纂以有力影响。以上为苏黎世型各州的民法典编纂情况。

各州私法的统一运动的优化文章标题

一如在德国私法的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是对于罗马法的继受,在瑞士私法的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则可以谓为私法的统一。与德国之继受罗马法相同,在瑞士,私法统一运动得以兴起的重要动因仍在于理想的动机和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7]惟瑞士私法即联邦民法典统一运动并非一帆风顺、没有荆棘,自《瑞士联邦宪法》制定、施行以后,在1848—1874年,统一民法典的宪法上的条件始终没有具备。[8]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与实践之树则是常青的。统一民法典的运动仍在悄悄地进行。饶有趣味的是,这一运动是以各州民法典的制定为其端绪的。时至19世纪末,瑞士大约3/4的州都有了自己的民法典,从而使私法(民法)首先在各州的范围内实现了统一。不言自明,这就为瑞士联邦民法典的编纂举行了奠基礼。

不过,应值注意的是,瑞士各州的民法典,是受复杂多样、异彩纷呈的思想潮流与法律学说的影响而编纂的。从文化的视角上看,即是各州的民法典在所使用的语言、反映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上有其差异。以所受的思想潮流与法律学说的影响之不同为标准,各州的民法典编纂约可类型化为四种情况。

1.西南瑞士型

如所周知,在欧陆法制史上,开启民法典编纂的先声的,是与瑞士毗邻的法国(1804年)和奥地利(1811年)的民法典编纂。这两个著名民法典的编纂,给予了瑞士各州的民法典编纂以有力影响。

瑞士西南部的日内瓦(Genf)州、弗赖堡(Freiburg)州、提契诺(Tessin)州、瓦尔德(Waadt)州、瓦莱(Wallis)州、纳沙泰尔(Neuenburg)州等,在地理位置上同法国毗邻,受其影响也至深且巨,故属于同一类型。这些州的民法典编纂,从总体上说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而进行的,但同时也对本州的固有传统和古来的习惯予以了极大的注意。例如在瓦尔德州,编纂民法典耗时长达16年之久(1803—1819年),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试图把本州传统的生活习惯纳入到民法典中。

弗赖堡州于1850年,提契诺州于1837年,瓦莱州于1853年,纳沙泰尔州于1885年,分别完成了各自的民法典编纂事业。

2.伯尔尼(Bern)型

属于此类型的伯尔尼州、卢塞恩(Luzern)州、索洛图恩(Solothurn)州及阿尔高(Aargau)州,比较早(1824—1855年)地完成了民法典的编纂。这些州的民法典编纂,主要以1811年《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为蓝本。不过,所谓蓝本,并非照抄照搬,而是在编纂之际也同样把各州古来的传统和习俗定入到民法典中。

属于伯尔尼型的各州中,最先完成民法典的编纂的,是伯尔尼州[9]。《伯尔尼民法典》具有值得注目之处。该民法典制定之时,虽然瑞士处于革故鼎新之际,但它仍然是由保守的贵族一手创制的,从而使这部民法典染有浓烈的“贵族的风格”。此一“贵族的风格”,与1811年6月1日施行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相近。

《伯尔尼民法典》的起草者萨穆埃尔·路德维希·施内尔(Samuel Ludwig Schnell)在制定民法典之际,尽量把伯尔尼地方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定入到民法典中,以谋求实现伯尔尼地方的固有法和《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和谐、统一。在民法典编纂之始,施内尔便特别强调法典应具有明确性和简洁性的特征。这一点是注意到了《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编纂经验的结果。而《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理念,乃是以18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和康德的哲学思想为基础的,此外也受到了德国普通法学说与实务的影响。

继伯尔尼州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后,属于伯尔尼型的其他各州亦纷纷编纂了自己的民法典。卢塞恩州[法典的创制者为卡西米尔·皮佛(Kasimir Pyffer)]于1831—1839年,索洛图恩州[法典的创制者为约翰·巴普蒂斯特·赖纳特(Johann Baptist Reinert)]于1842—1848年,阿尔高州于1847—1855年完成了自己的民法典编纂(其中,人事法和监护法于1826年被创制成了法典)。这些民法典中,《索洛图恩民法典》(CGB)以概念的准确性和表现的明快性获得了极高的评价。(www.xing528.com)

3.苏黎世(Zürich)型

属于此类型的,有苏黎世州、沙夫豪森(Schaffhausen)州、尼德瓦尔登(Nidwalden)州、图尔高(Thurgau)州、楚格(Zug)州、格拉鲁斯(Glarus)州和格劳宾登(Graubünden)州等。苏黎世及其周边各州,与前述两种类型不同,即不以外国法为民法典编纂的基础,而是另辟蹊径,走自己的路。

首先,苏黎世州在1853—1855年,沙夫豪森州在1863—1865年,分别颁行了民法典。尼德瓦尔登州在参照《苏黎世私法典草案》的同时,也将本州固有的习惯法纳入到了民法典中。其中,人事法和家族法分别于1853年和1859年开始施行。但由卡尔·冯·德施万登(Carl von Deschwanden)起草的物权法则迟至1868年才得以公布,因而未订入到法典中。

在图尔高州,1860年制定人事法和家族法时虽然参考、继受了《苏黎世私法典》,但其继承法自1839年以来,则一直适用《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楚格州,1862年开始施行人事法和家族法,1874年施行物权法,1876年施行继承法。

在格拉鲁斯州,分别于1869年、1870年及1874年颁行了物权法、人事法、家族法和继承法。在格劳宾登州,自1862年起开始施行民法典。这一民法典是由声誉卓著的瑞士历史学家彼得·康拉丁·普拉塔(Peter Conradin Planta)一手创制的。他广泛参考了当时已然存在的各民法典,即在着重参考《苏黎世私法典》的同时,也广泛借鉴和取法了其他各州的民法典及外国民法,并把本州古来的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度与习惯,也纳入到了民法典中。因而可以说,这部民法典是《苏黎世私法典》以外的染有强烈独立性的民法典。正因如此,学者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评论说:“这是各民法典中最称完善、简洁的法典。”

以上为苏黎世型各州的民法典编纂情况。以下考察《苏黎世私法典》的编纂情况。《苏黎世私法典》编纂之际,正值法律家接受新的精神的指引,并依新的思维方式进行学术研究之时。其典范是毗邻的德国的历史法学派达于隆盛时期。该学派的领导人萨维尼和卡尔·弗里德里希·艾希霍恩(Karl Friedrich Eichhorn)的法律思想给予了此间的瑞士私法学界以强烈的影响。

学者弗里德里希·路德维希·克勒尔(Friedrich Ludwig Keller)和约翰·卡斯帕·布隆奇利(Johann Caspar Bluntschli),均为萨维尼思想忠实的践行者。其中,克勒尔还曾经直接受教于萨氏门下,并是其得意门生。正因为有这样的渊源,这两人遂在瑞士法律界广泛地传播德国普通法和德国的法学说、法思想。克勒尔几乎完全以德国法律学为对象而从事学术研究。布隆奇利写成了Staats-und Rechtsgeschichte von Stadt und Landschaft Zürich,2Bd.1838—1839一书,该书是苏黎世第一部私法典——《苏黎世私法典》(das Privatrechtliche Gesetzbuch Zürichs)——得以诞生的前提。经由其一手创制的《苏黎世私法典》,是瑞士民法史上第一部德国法类型的法典。恩斯特·莱尔(Ernst Lehr)曾指明:这部法典是瑞士所有的州法典中最值得称道的法典。[10]

克勒尔、布隆奇利及经由布隆奇利的弟子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之手编纂的《瑞士民法典》,被公言为一部杰出的法典。由这些事实可以推断,德国历史法学派和潘德克吞法学,实际上对19世纪瑞士,尤其是瑞士操德语的地区勃兴的民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重要影响。

4.未进行民法(私法)典编纂的州和城市

据考,乌里(Uri)州、施维茨(Schwyz)州、奥布瓦尔登(Obwalden)州、阿彭策尔内罗登半州(Appenzell-Innerrhoden)、圣加伦(St.Gallen)州及巴塞尔城市半州(Basel-Stadt)等,未进行州法层次上的民法典编纂。其原因在于,由于地理上的关系,它们在经济上较其他各州落后,产业凋敝,交易活动甚不发达,从而未有涌现出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必要性。加之这些州的人民长期以来在思想上受“团体主义”之风的熏陶和支配,个人的自主决定与权利意识素不发达。

在这些州中,圣加伦州曾把法国的继承法采为本州的法律而径行适用。在巴塞尔城市半州,关于民法典的制定,1865年虽有“安德烈亚斯·霍伊斯勒草案(Andreas Heusler)”的出台,但因种种原因,该草案最终未能成为正式的民法典。因而,“州的命令”(Landesordnung)便成为人民的行为规范与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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