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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与不可抗力的厘定及免责统一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指出的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尤其是《民法总则》第179条进一步明确并增加规定了继续履行与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至于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则是将《侵权责任法》与《食品安全法》等各有关特别法所定的该种责任方式予以纳入而做出的规定。最后,关于不可抗力的界定及其免责。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与不可抗力的厘定及免责统一

应指出的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第134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第15条)。在这些既有规定的基础上,《民法总则》第179条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其实际上明定了12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且明确这些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惟应指出的是,此12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基本可以大别为补偿性与非补偿性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两种类型。

尤其是《民法总则》第179条进一步明确并增加规定了继续履行与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惟其未再规定和肯认《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所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责任承担方式。之所以如此,盖此等责任承担方式现今已由行政法等明定,即其属于行政法等公法领域的责任承担方式,故而将之剔除,不再作规定。另外,为了落实《民法总则》第9条所定的绿色原则,根据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于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形,即可使侵害(损害)人担此责任,由此实现恢复被损害(破坏)的生态环境(面貌)的目的。至于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则是将《侵权责任法》与《食品安全法》等各有关特别法所定的该种责任方式予以纳入而做出的规定。(www.xing528.com)

最后,关于不可抗力的界定及其免责。《民法通则》第153条仅明定了不可抗力的涵义,而未对其法律后果予以明确(《民法通则》第107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于第180条将此二者一并规定,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80条第1款第1句),且明确“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80条第2款)即是不可抗力。此种集中规定和予以明确,对于学理及实务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具有很强的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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