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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与债的界分:独立与粘连问题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惟在立法上并未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无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皆作为一种债务规定于民法债法部分。[9]于此等情形使用责任或民事责任的概念时,责任或民事责任皆已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意义,而与《民法总则》第8章所称的民事责任存在差异。易言之,依《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履行民事义务所受的拘束或承受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与债的界分:独立与粘连问题

自法史上看,民事责任属于债的组成部分,譬如在《德国民法典》中即是如此。换言之,按照传统民法,民事义务为“当为”,由民事义务人自觉履行,民事责任为“必为”(“强制”),由国家强制履行。惟在立法上并未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无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皆作为一种债务规定于民法债法部分。特别是侵权责任,被视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与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并立。并且,有的还将民事责任的典型形式损害赔偿视为一种债,称为损害赔偿之债。[3]惟我国《民法总则》与之前的《民法通则》,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债(obligatio),创建独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无疑是对包括德国民法在内的传统民法的重大变革。此变革系源自于对民事责任与债的重新认识,其影响及于我国整个民法体系,由此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4]于现今,我国民法于概念和体系上严格界分民事责任与债,[5]对此应给予积极性评价和重视。

区隔、界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系日耳曼民法对后世民法所做的一大贡献。二者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所受的“不利益”、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承担者的范围、法律的拘束力、法律特性及发生条件等方面均有差异,由此彰示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系为相对应的不同概念。惟应指出的是,此两概念通常也系不可分,即违反民事义务时通常发生民事责任,无民事义务的,通常也就无民事责任。仅于例外的情形,二者不相关联,譬如,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债务性质上为自然债务,债务人虽有给付义务,但并无责任;反之,在物上担保,为债务人提供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物上担保人),于债务人不为清偿时,尽管有以该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供债务清偿的责任,但并无清偿债务的义务。[6]

一言以蔽之,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差异在于,责任属于“强制”,义务属于“当为”。民事义务是法律上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故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必受法律的制裁,此也系民法上的义务与道德及宗教上的义务的差异。进而言之,民事权利重在其行使与实现,民事义务也应促其履行与完成,而民事义务的履行通常即为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民事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法律制裁。此种处于受制裁的地位,为民事责任,譬如,不履行债务而发生损害赔偿责任,即属之。[7]另外,因民事义务的履行即系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不履行即产生民事责任,故而民事责任系履行民事义务的保障。而作为不履行义务时于法律上所处的状态的民事责任,主要涵括侵权行为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前者为违反民事权利的不可侵义务所应负的责任,后者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负的责任,二者皆以赔偿他方所受的损害为主要制裁方式。[8]此外,还应指出的是,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给付义务的形式相同,由此表明二者存在相当的粘连。(www.xing528.com)

最后,应当指明的是,责任一语,于民法上有多种涵义,譬如指某种法律效果的归属、指履行债务的担保、指保证债务履行的财产及作负责解等。[9]于此等情形使用责任或民事责任的概念时,责任或民事责任皆已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意义,而与《民法总则》第8章所称的民事责任存在差异。易言之,依《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履行民事义务所受的拘束或承受的法律后果(第176条)。概而言之,《民法总则》区隔、界分民事责任和债以及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将侵权责任规范和违约责任规范自债法中分割出来,以专章(第8章)进行规定,创立统一的民事责任法,此种独树一帜的立法体例,对于完善民法体系,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以及于民事生活中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进而发挥民法的教化作用,皆具有积极的价值与功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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