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为德国民法重要的无因性制度。其创制,通说认为是由学者贝尔完成的。贝尔因此被称颂为近现代及当代意义的无因债务思想的创始者。[33]与萨维尼相同,贝尔提出近现代及当代意义的无因债务思想,也是经由对罗马法的法概念进行论理的加工而底于成的。贝尔用以加工的概念,是罗马法的问答契约。
罗马法的问答契约,性质上属于口头契约(contractus verbis)的一种,[34]是罗马法古典时期广为流行的一种契约形式。[35]依罗马法,问答契约要成为债务发生的原因,除需当事人双方到场外,还需双方的“问”与“答”依特定的顺位并相连合致,[36]即先由债权人以特定的言语向债务人问话,询问其是否愿负债务,然后债务人以特定的言语作表示承诺之意的回答,契约遂告成立。[37]相反,如果双方当事人的问与答不依此顺序或迟迟不答,抑或所答非所问,则问答契约便被认为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从而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无从成立。[38]
惟中世纪与近代的法律,并未继受罗马法的问答契约。11世纪欧洲接受罗马法的洗礼后,有因契约由类型固定发展为不要式契约,且其内容不再受法律的限制,当事人可径依自己的意思自由订定,毋庸置疑,此系受到教会法(寺院法)影响的结果。因为按照罗马法,单纯的约束(pactum nudum)并不发生诉权。而教会法思想则认为,单纯的约束,不论是否宣誓,其不仅对上帝具有约束力,对他方当事人也有约束力。并且,债权契约要发生效力,依其理论,需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而,随着要因契约的内容自由获承认,无因债权契约遂日趋式微。其结果,使继受罗马法的德国普通法无不否认无因契约的效力,[39]这一局面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叶。
在19世纪前半期的德国普通法学上,为了确保债务负担的真实性,民法学理认为,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债权契约尚需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且该原因可由契约直接推知,或于诉讼中证明之。所谓债权证书(Schuldschein,cautio),于德国普通法时代仅为证据方法,表明负债原因的证书(cautio discreta),如经证明债务未发生或已消灭,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若未表明债务负担的原因(cautio indiscreta),因无从证明债务的存在,故不发生效力。惟1848年《德国票据法(条例)》颁行后,伴随德国法院开始承认交互结算与结算(Abrechnung)中的债权证书具有诉求性,否定无因债务约束的效力的传统学说面临挑战。[40] 1850年代以降,几乎所有的法院皆承认结算为个别的法律行为,并可为独立的债务原因。于这种背景下,学者贝尔遂发表《以“承认”为债务负担的原因》,一方面对传统的否定主义表示质疑,另一方面也全面地表述了自己的无因债务思想。[41]
在《以“承认”为债务负担的原因》中,贝尔提出并回答了以下问题:其一,给予的约束,如未表明其法律上的原因,是否发生实体上的法律效力?其二,应当于法律上如何评价债务承认?显而易见,贝尔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重新解释罗马法的问答契约,而赋予单纯的约束与德国普通法以之为无效的未记载原因的债务证书(cautio indiscreta)以实体法上的市民权,进而于理论上创建一般的无因债务概念。[42]
贝尔认为,作为自己研究的出发点的问答契约,具有保全债权的功用。因为,该问答契约的本质的内容,是移转无因的债权给债权人,从而具有类似于所有权让与的功用。[43]另外,将交付中的所有权、问答契约中的债权无因地移转给受让人与债权人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合致的结果,故而系正当的。但如果所有权或债权的“移转”欠缺原因,则就会丧失正当性。此时,便应赋予出让人和债务人以请求返还被移转了的财产的“人的权利”(persönliches Recht),易言之,赋予他们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权……[44](www.xing528.com)
基于此,贝尔遂对以往的学者忽略甚至否定问答契约的无因性的做法进行了批判,并特别指明,研究并重视问答契约的无因性,是合于时代的要求的,也只有如此,才能使问答契约于新的时代里有其用武之地。[45]
贝尔由问答契约中抽绎的本质的东西,即是承认(Anerkennung)。[46]质言之,在他看来,无因债权(债务)契约的共同要素,即是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承认。此承认,与实质的法律上的原因相脱离,[47]从而它便是使实体法上的债权得以成立的要件。立基于如此的分析,贝尔指出,决算契约、承认的表示,债务证书、交互计算、商人债务证券以及票据等之所以有无因性的适用,端的在于有承认契约(Anerkennungsvertrag)的存在。承认这一行为本身,便形成一个契约,称为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是关于承认债务关系的存在的契约,[48]此契约无须表明其法律上的原因,便可独立发生诉权,并排除被告依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而提出的抗辩,故而,无因债权契约的目的,即正在于从诉讼上实现对债权的保护。[49]
贝尔的无因债务思想,为《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所采。该草案将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一并规定于第683条:“经债权人承诺的给付的约束或债务的承认,未表明特殊的债务原因或仅为一般性的表明的,债务人的约束或承认,应以书面为之,方生效力。”立法理由书就此写道: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皆为无因债务,并于法律上具有和一般债务相同的效力。1893年德国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虽有委员提议删除《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683条关于无因债务的规定,但多数委员以实际生活有其需要为由而否决了此项建议。结果,该无因债务的规定,遂在《德国民法典第二草案》上原原本本地被保留了下来。[50]此《德国民法典第二草案》,经德意志帝国议会等机关稍作润饰,而成为正式的民法典。在该正式的民法典里,作为无因债务的债务约束与债务承认,被规定于第2编第7章的第20节,此即第780条与第781条。《德国民法典》第780条规定:“以契约为给付之约定,而其约定应独立发生债务者(债务约束),除另有其他方式之规定外,须以书面为约定,其契约始为有效。”《德国民法典》第781条规定:“以契约承认债务关系之存在者(债务承认),须以书面为承认之表示,其契约始为有效。就债务关系之存在予以承认,而关于此项债务之发生,另有其他方式之规定者,承认契约亦应具备此种方式。”
行文至此,我们看到,近现代及当代民法的无因性概念,完全是德国概念法学的抽象思维的产物,是萨维尼与贝尔通过对罗马法的交付与问答契约实施能动主义的加工而获得的。饶富趣味的是,于无因性概念形成的同时,以condictio为基础的不当得利制度也形成了,此在学说上称为无因性与不当得利的对应关系。亦即,在德国民法,不仅物权契约,而且关于无因债务,也同样认为有不当得利的适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684条第1项关于债务约束,原本规定原因欠缺时债务人有履行拒绝权与免责请求权,后因虑及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于是决定删除该规定而为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此外,因立法思想视债务承认为给付(Leistung),所以也同样以不当得利制度来调节利害关系人间的权益变动。
另外,需提到的是,无因性,尤其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本应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充分发展的产物,但在萨维尼与贝尔的时代,德国的信用经济才开始成长而未臻成熟。于这样的背景下,萨维尼和贝尔之所以能从罗马奴隶制社会的、处于次要地位的交付和问答契约中抽绎出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无因性,尤其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概念法学的逻辑推论本身。此即,依抽象而具体、一般而特殊的方法,由法律行为这个最一般的概念入手而推论出契约的概念,复由契约的概念推论出物权契约的概念,再由物权契约推导出物权契约的无因性,最后通过物权契约的无因性而导出无因的债务契约。这一推论的过程可以表示为:法律行为—→契约—→物权契约—→无因的物权契约(物权契约的无因性)—→无因的债务契约(债权契约的无因性)。[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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