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罗马法中交付与物权契约的无因性

罗马法中交付与物权契约的无因性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着,萨维尼进一步把它转用到债权契约的场合,认为债权契约也有无因性的适用。不只如此,萨维尼同时把物权契约、债权契约的无因性概念贯彻到他的错误理论中。但在这些场合,无论该错误为有责任的错误抑或无责任的错误、事实上的错误抑或法律上的错误,原则上皆对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的效力不生影响。

罗马法中交付与物权契约的无因性

近现代及当代意义的物权契约的无因性概念,被公言为是由萨维尼创造的,[23]惟萨氏的这一创造,又是他通过对罗马法的交付进行论理主义的加工而获得的。

在罗马法上,交付乃是民法的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24]其标的物为略式移转物(res nec mancipi)。[25]而且,依当时的罗马法,为移转所有权而为交付,需有正当的原因(justa causa)。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有交付,即可发生移转略式移转物的所有权的效果,而是尚需有正当的原因。[26]而所谓正当的原因,当时占据支配地位的解释与社会观念,莫不认为指买卖契约、赠与契约等债权关系。

惟萨维尼认为,所谓正当的原因,并不是人们所理解的此种意义。他说,为交付的行为前,不必非先存在债务不可,即交付并不是专为“清偿债务”服务的。例如,向乞丐施舍食物及借贷金钱给他人,即不能认为交付是在“履行”先前存在的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内容的债务。故而,正当的原因的真正涵义,应作这样的理解:人们可以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而为交付的行为。譬如,把物出借(使用借贷)给他人、把物交由他人保管以及以物设定质权等,皆有交付。在这些场合,交付给对象方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而仍由交付人保有。另外,作为买卖、互易契约的结果,以及于赠与和消费借贷的场合,也有交付。在这些场合,经由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对象方。不言自明,尽管这两种场合皆有交付,其意义却是截然不同的:在后一种场合,标的物的所有人打算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给对象方,而在前一种场合则无此种打算。[27]可见,所谓正当的原因,“除指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意思(der animus transferendi dominii)外,别无其他内容”[28]。换言之,所谓正当的原因,并非指买卖、赠与关系,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致的意思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即指移转所有权的意思(der animus transferendi dominii)。此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意思,系内蕴于交付中,即交付本身便是一个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的物权契约。至此,独立于债权契约的物权契约概念形成了。因交付这一物权契约系超然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故如果出卖人依有效的交付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时,纵其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动机存有瑕疵(或动机有错误),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效力也不受影响,出卖人仅可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诉请返还。这样,无因的物权契约概念便被创制出来了。(www.xing528.com)

接着,萨维尼进一步把它转用到债权契约的场合,认为债权契约也有无因性的适用。他说:“为了形成这实际上极其重要的理论,不独让与所有权的场合,而且此外的别的场合,即涵括依债务而使他人的财产增加,也应采无因性。”就问答契约而言,便是:纵无原因(causa),债务也可有效成立。债务人仅可依市民法上的condictio[29]或法务官法上的doli exceptio[30]对抗之。

不只如此,萨维尼同时把物权契约、债权契约的无因性概念贯彻到他的错误理论中。[31]在考证和检视了罗马法有关错误的法源后,他说:错误,最广泛、最经常地发生于债权契约及依其固有性质仍然属于契约的交付中。但在这些场合,无论该错误为有责任的错误抑或无责任的错误、事实上的错误抑或法律上的错误,原则上皆对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的效力不生影响。基于错误的买卖也是不能取消的买卖,基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3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