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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代理权授予的方式、范围与内容详解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盖民法立法的旨趣系在力图以最少的要件对代理权的授予与存在加以限制,若代理权的授予与存在有待于被授权人的参与,则必会产生诸多因意思表示瑕疵而影响代理权存在或生效的情形。另外,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54条第2项、第558条第3项的规定,经理人除有书面授权外,不得为不动产的买卖或设定负担,代办商除有书面的授权外,不得负担票据上的义务,或为消费借贷,或为诉讼。

意定代理权授予的方式、范围与内容详解

按当代比较代理法,意定代理授权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并无任何方式的限制,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书面为之,也可以口头(言词)为之,系一种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于相对人了解(对话),或到达相对人(非对话)时发生效力,不以相对人承诺、[25]不以有授权证书为必要,且也不以明示为限,如依本人的行为或其他情事足以间接推知本人有授权的意思的,也生效力。[26]惟依比较法上的通说,意定代理权的授予不得以合同(契约)为之。盖民法立法的旨趣系在力图以最少的要件(如生效要件)对代理权的授予与存在加以限制,若代理权的授予与存在有待于被授权人的参与,则必会产生诸多因意思表示瑕疵而影响代理权存在或生效的情形。[27]

我国《民法总则》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对于法律没有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委托授权,虽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由于委托授权不仅对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具有效力,且对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具有效力,其不仅是委托人取得代理效果的法律依据,也是受托人、相对人要求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故当事人于选择委托授权的形式时通常都应采取书面形式。[28]尤其是若系受委托处理不动产物权的移转事宜,由于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应以书面为之,故该委托合同应以书面为之,而代理权的授予也应如此。于当事人不以书面进行代理权的授予,从而不具备“代理权要式性”时,该代理权授予行为不生效力,此时若仍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法律行为,即构成无权代理。另外,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54条第2项、第558条第3项的规定,经理人除有书面授权外,不得为不动产的买卖或设定负担,代办商除有书面的授权外,不得负担票据上的义务,或为消费借贷,或为诉讼。[29](www.xing528.com)

按照代理法法理,意定代理授权的范围与内容,应依本人的需要而定,经由本人的授权,代理权限的范围即因本人授权的内容而确定。[30]在我国,于典型的委托授权的情形,委托授权的内容和范围,应依委托人所欲达到的目的而定,其可以是代理为一次法律行为的一次性委托,如代签一份合同,也可以是于一定时间内连续代理同种法律行为的特别委托,如商店营业员的委任。此外,还可以是针对某一事业代为一切法律行为的总委托,如公司经理的委任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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