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法理,法律行为的生效(有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有效)要件与特别生效(有效)要件。一般生效(有效)要件包括3项:(1)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即意思表示须健全、无瑕疵;(3)标的须确定、合法、妥当和可能。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有效)要件,指法律行为的生效(有效)应特别具备的要件,例如遗赠须遗赠人死亡,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行为,须经本人承认,才能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生效;隔地的意思表示,于到达时生效。[36]
值得指出的是,法律行为的生效(有效)要件,反映的是国家的立场,即国家对社会生活中的人们自由缔结的法律行为的态度,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换言之,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均可自由地从事民事活动,缔结合同,但所缔结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保护,须依其是否合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的生效(有效)要件而定。如果符合,即加以保护,使之生效(有效);如果不符合,则不予保护,不使之生效(有效)。另外,法律行为的生效(有效)要件,也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生活中人民的自由行为的干预:如果民事主体订立的法律行为符合民法的原则和公平正义,即予以肯定、保护;反之,则予以否定,不承认其效力。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行为的干预、保护,正是通过设定法律行为的生效(有效)要件获得实现的。[37](www.xing528.com)
基于上述考量并鉴于《民法通则》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明定法律行为的生效(有效)要件,具有很大的价值、意义与功用,故此,《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0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无疑,此条关于法律行为一般生效(有效)要件的规定是必要的、恰当的,应给予肯定性评价,并建议维持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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